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189號
TCDV,102,司促,4189,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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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債 權 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代 理 人 林水濱
代 理 人 李銘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霙君呂宛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
   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
   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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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