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
債 權 人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代 理 人 林水濱
代 理 人 李銘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霙君、呂宛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
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
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
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對各債務人請求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