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債 權 人 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豐君、彭光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 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於102年2月8日補 正,但未能釋明對債務人(自然人)有何債權(提出之資料僅 得釋明對「演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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