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90號
TCDV,101,重訴,390,201302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富仁
      紀忠富
      紀福永
      紀福順
      紀忠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1,667元,應
徵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93,2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