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富仁
紀忠富
紀福永
紀福順
紀忠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耕地補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1,667元,應
徵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93,2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