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7號
TCDV,101,重訴,197,2013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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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寶真
被   告 賴河邦
      賴河陽
      賴河坤
      馬賴甜
      林賴碧霞
      賴勉
      賴玄宗
      賴玄明
      賴玄金
      賴秋芳
      廖小琴
      楊大慶
      王顯昌
      王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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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