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寶真
被 告 賴河邦
賴河陽
賴河坤
馬賴甜
林賴碧霞
賴勉
賴玄宗
賴玄明
賴玄金
賴秋芳
廖小琴
楊大慶
王顯昌
王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