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CDV,101,重訴,19,2013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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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高國良
      陳秋泉
被 上訴人 鄭長釧
      吳彩溶(即吳玉鳳)
      鄭崧廷
      鄭宇呈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玉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0,807元
(上訴人一審敗訴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05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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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