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59號
TCDV,101,重訴,159,2013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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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臺中市興農宮
法定代理人 賴瑞滄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告 陳耿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蓉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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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