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25號
TCDV,101,訴,625,2013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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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姚阿維
被 上 訴人 林炎桐
      林敏彥
      林寬裕
      林坤明
      王黃淑慧
      莊朝漢
      柳光華
      林斯美
      洪昭武
      莊佳興
      莊雅媚
      莊益倫
      莊松權
      莊棋閔
      賴林美菊
      林美麗
      賴依莉
      吳惠宜
      蔡秉璋
      林炳忠
      莊黃幼
      莊茗凱
      莊聰敏
      莊佳訓
      莊盛堯
      莊惠玲
      莊淑惠
      莊淑玲
      陳淑如
      楊汝誠
      張玉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3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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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