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劉聰諺
代 理 人 楊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楊慧如律師為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行分派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3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亞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建設 公司)已像法院陳報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惟因亞洲建設 公司仍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316地號 二筆土地之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聲請人為亞洲建設公司清算 前法定代理人劉國強之子,而劉國強業於民國98年11月28日 逝世,原告係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派楊慧如律師為清 算人重行分派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所述,業據提出亞洲建設公司之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表,民事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9月10日北 院木家祥字99年度聲繼字第62號函、聲請人身分證影本、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 等為證,且經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5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核 屬實,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應屬適法。又 本件劉國強原為亞洲建設公司清算前之法定代理人,於劉國 強過世後,聲請人為劉國強之繼承人,又亞洲建設公司原清 算人劉炳松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對於亞洲建設公司要重新 選任清算人無意見,利害關係人鄭秋美為其配偶,洪明圭是 以前股東、洪許保伸是洪明圭太太,也是股東之一,他們二 人年紀已大,徐超、洪宗耀都沒有聯絡,現在如再找其擔任 清算人可能也不方便,因其連標的物在哪裡都不知道,對於 聲請人聲請由楊慧如律師擔任清算人一事,其無意見等語明 確(見本院102年1月23日訊問筆錄)。故本件財產之重行分 派,選派楊慧如律師為清算人,要屬適當。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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