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320號
CHEV,106,彰小,320,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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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3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蔡弘濱
被   告 陳儷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282元,及其中新台幣19,687元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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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