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200號
TCDV,101,聲,20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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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盧明宏
相 對 人  大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臨時管理人 黃來富
       楊松山
       江來盛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聲字第3202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
請酌定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執行大丸精機股份有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人每月新臺幣捌萬元,未滿一個月者,得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 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 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 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 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 第一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及 第3 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而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 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 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而選任,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 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 第3 項規定而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股東,茲因相對人 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庚○○、辛○○會計師甲○○律師於民 國97年2 月13日經鈞院以96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選任為 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後,未依法聲請法院核定報酬,即 自行核支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報酬,違反法律 並損及相對人公司及股東權益。聲請人經向相對人公司管理 部林淑完課長詢問後,得知辛○○會計師甲○○律師每週 到相對人公司1 次,大約都是半天以內的時間,待在公司完



成工作;相對人公司會計曾薇蓉亦告知聲請人,辛○○會計 師及甲○○律師每週到相對人公司1 次,每次不到半天,主 要是蓋章取款條及傳票。而庚○○現於相對人公司任職中, 除原本公司支付之7 萬元薪水外,再加上與其他2 位臨時管 理人自行核支之臨時管理人報酬,勞務與報酬不符比例,明 顯圖利自己與他人,爰請求依法酌定報酬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96年度聲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收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6 年度聲字第3202號民事聲請案卷審閱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爰審酌:
(一)本院經徵詢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如下: 1、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回覆稱:有關臨時管理人之報 酬,公司法尚無明文,法院得決定之等語,有該辦公室10 1 年8 月22日經中三字第0000 0000000號書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53頁)。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覆稱:請法院依調查結果,逕 依職權認定之等語,有該署101 年9 月4 日中檢輝馨字第 095193號函存卷可按(本院卷第71頁)。 3、臨時管理人部分:
⑴庚○○陳稱:伊與其餘2 位專業人士受派擔任臨時管理人 期間,努力穩住公司運作及營業,維護股東及公司員工最 大之利益。臨時管理人為公司法上之負責人,亦為稅法上 之負責人,肩負公司營運、財務、客戶、業績、應收款、 景氣預估、研究發展、員工管理及相關稅捐等事項,每位 都負有一定之法律責任,均須時時思考研究及會議,不可 能僅有蓋章付款。又伊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與另擔 任公司業務經理,為不同之職務,並無重疊,故無重複領 取報酬問題。相對人其他股東亦認依臨時管理人之專業職 務薪俸及所應負之責任,每月每人支領8 萬元之報酬應屬 合理正常等語(參本院卷第55-56頁)。
甲○○律師陳稱(參本院卷第59-63 頁): ①相對人公司係因股東內部對於經營理念及事務處理發生嚴 重意見紛歧,導致一派股東陸續辭去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 ,而使公司群龍無首,公司營運陷於開天窗無法正常繼續 營運下去之危機,故伊臨危授命承接公司,避免因內部股 東糾紛,導致公司經營陷於停頓,嚴重影響相對人公司全 體員工之生計,及與相對人公司往來廠商之貨款權益,尚 須冒著因股東內部利益糾葛,引發訟爭而被無端牽連波及 而遭池魚之殃。
②伊自接到法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後,隨即要處理相



對人公司支付廠商數千萬元鉅額貨款之棘手問題,內心惶 恐難安,擔心稍有閃失、差池,故連忙與公司負責財務之 主管,一同前往相對人公司往來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 分行,研究如何讓相對人公司正常付款,惟銀行要求公司 印鑑章應變更為臨時管理人,使伊在所有狀況不明之情況 下,即須擔負相對人公司數千萬元鉅額款項之責任,所承 受之壓力沈重。
③伊為執業律師,社會上自有相當評價及期待,擔任臨時管 理人以來,所承擔之責任與總經理相當或更勝之,須集思 廣益,挖空心思注意各種國內外經濟發展,對公司營運上 應興應革事項,須當機立斷,努立做出正確判斷,不敢鬆 懈;又因股東間內部發生嚴重紛爭,更須小心、專心看顧 好每一細節;加以臨時管理人接任之前,相對人公司隱藏 盈餘未依法申報問題,因股東內部糾葛引發一連串訴訟案 件,伊亦遭牽連波及,除須應付股東間之矛盾外,復須處 理股東不斷向稅務機關提出檢舉之燙手山芋,內心飽受煎 熬,苦不堪言。惟伊雖面臨如此多之挑戰,但考量相對人 公司全體無辜員工之生計,亦不希望經營體質尚稱正常之 相對人公司在多年篳路藍縷辛苦經營所奠定之基礎一夕間 化為泡影,希望繼續守成,迨股東內部達成共識化解紛爭 時,將相對人公司重新交到新的經營團隊而功成身退,故 仍堅守崗位,扮演好臨時管理人之角色。故自伊擔任相對 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以來,除98年間之全球金融風暴,導致 虧損外,隔年即99年、100年,即反虧為盈,分別獲利 7,00 0萬元及5,000萬元。由於伊與相對人公司員工團結 合作,在經營上交出績效,故部分股東對臨時管理人之付 出亦給與支持,同意臨時管理人每人每月領取8萬元報酬 ,且均入帳於相對人公司之營業費用科目,包括該項已入 帳酬勞之97年度至100年度財務報表,均於101年度股東常 會中經全體出席股東通過並承認。
④參考相對人公司總經理每月薪資16萬多元,其中職務津貼 為每月8 萬元,且自97年2 月間接受法院選任以來,物價 及油價不斷調整,但臨時管理人之報酬並未隨之調整,故 臨時管理人每月支領8 萬元報酬,尚屬合理。
辛○○會計師陳稱(本院卷第68-70頁): ①伊自97年2 月接獲法院指派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 旋即與2 位臨時管理人會面討論,並與相對人公司管理階 層討論公司狀況,且決定臨時管理人每週均須挪出一定時 間至公司處理事務,包括各項費用開支及貨款支付之審核 用印、業務資訊之討論、處理股東爭議事項、召開股東會



議、調整並申報以前年度不符稅法規定之帳務等等,平時 對公司事務不斷以電話聯繫工作,並參與股東間股權買賣 之協議等諸多事項,當時經估計每週約耗4個小時,參考 律師公會及會計師公會每小時5,000元之收費標準,則每 人每月服務報酬為8萬元(計算式;4小時×5,000元×4週 );另參考相對人公司總經理每月薪資16萬多元,其中職 務津貼為每月8萬元,臨時管理人基於本身專門職業會計 師之因素,社會有相當之評會及期待,所承擔之責任與總 經理相當或更勝之,上開報酬應屬合理。況自97年2月間 接受法院選任以來,物價及油價不斷調整,但臨時管理人 之報酬並未隨之調整,且均入帳於相對人公司之營業費用 科目,包括該項已入帳酬勞之97年度至100年度財務報表 ,均於101年度股東常會中經全體出席股東通過並承認。 至於股東丁○○、丙○○所稱董事每月領取3,000元,並 非酬勞而係津貼,核屬車馬費性質,股東丁○○先前亦非 相對人公司股東,對於實際情形並不瞭解。
②伊甫受指派為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旋被告知須馬上以 相對人公司代表人名義開立數千萬元支票支付公司貨款, 內心惶恐難安,壓力生平未見。而伊自接任代管相對人公 司日常業務以來,除維持公司正常運作外,並積極與兩派 股東協商,希望早日合法選出董事及監察人,期間多次與 兩派股東及各自委派之律師開會討論,並委任四大會計師 事務所之一的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帳,兩派 股東間股權買賣協議原已接近完成,最後卻仍告功敗垂成 ,而欲透過股東會決議方式以解決問題,惟所有議案因表 決均無法過半而告終。
③臨時管理人須集思廣益,挖空心思注意各種國內外經濟發 展,對公司營運上應興應革事項,須當機立斷,努立做出 正確判斷,不敢鬆懈;又因股東間內部發生嚴重紛爭,更 須小心、專心看顧好每一細節;加以臨時管理人接任之前 ,相對人公司隱藏盈餘未依法申報問題,因股東內部糾葛 引發一連串訴訟案件,伊亦遭牽連波及,除須應付股東間 之矛盾外,復須處理股東不斷向稅務機關提出檢舉之燙手 山芋,內心飽受煎熬,苦不堪言,此種心力之付出及責任 承擔,無法以投入時間之多寡來衡量。惟伊雖面臨如此多 之挑戰,仍盡心盡力,為維持相對人公司正常運作及維護 員工工作權益、兼顧股東權益而努力,期望相對人公司股 東間之紛爭能儘速化解,使公司經營恢復正軌,臨時管理 人亦可早日卸任。
4、相對人公司其他股東部分:




⑴股東戊○○、乙○○、己○○一致陳稱:臨時管理人自接 任以來,除須協調股東間之爭議外,尚曾對公司帳務向國 稅局提出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捐,並帶領公司安然度過97年 下半年至98年間之金融海嘯危機,均克盡職責,努力維持 公司正常之經營。比照一般會計師、律師專業人員之收費 標準及同職同酬原則,公司每月支給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每 人8萬元,尚屬合理等語(參本院卷第57頁)。 ⑵股東丙○○、丁○○均陳稱:相對人公司自創立以來,各 董事、監察人之酬勞一律為每月3,000 元,而臨時管理人 之主要工作為付款支票及取款條之蓋章,參酌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1號民事裁定,及甲○○律師及辛○ ○會計師每週到相對人公司1 次,提議應依渠等2 人實際 工作時數,以每小時1,500 元計算報酬;庚○○則非專業 人士,在相對人公司上班之時薪為320 元,建議以每小時 320 元計算報酬等語(參本院卷第42-46 頁、丁○○101 年9月2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3 人所陳,互核相符,且與 相對人公司股東戊○○、乙○○、己○○之意見一致,並 有相對人公司薪資表、101 年度股東常會會議記錄暨議事 手冊、財務報表、帳務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96年度聲字第3202號選任臨時管理人案卷審閱 無訛。而考之相對人公司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緣由及 過程,本院認臨時管理人3 人主張渠等所承擔之責任及工 作情形,與相對人公司總經理之工作相較,有過之而無不 及,確屬有據。再者,甲○○律師辛○○會計師俱為專 業人士,平日事務繁忙,於百忙中,依本院裁定擔任臨時 管理人,依渠等專業知識與經驗,為相對人公司處理事務 、召開股東會,並處理股東爭議及股權轉讓事宜;另庚○ ○雖原即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但職務與相對人公司臨時管 理人迥然有別,自不宜以庚○○原任職之職務薪資,資為 計算臨時管理人報酬之依據。而本院96年度聲字第3202號 民事裁定之所以選任庚○○、甲○○律師辛○○會計師 為臨時管理人,意在借重渠等3 人對相對人公司業務、法 律、會計等不同領域之專業,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渠等3 人在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承擔及付出有何程度上之差別 ,自應給付該3 人相同之報酬,方稱公允。再參以聲請人 於96年7 月間擔任總經理之薪資明細(參本院卷第50頁) 所示,職務津貼為80,000元、董事津貼3,000 元,主管機 關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 之報酬均無意見,相對人公司股東乙○○、戊○○、己○



○均同意支給臨時管理人每人每月8 萬元之報酬,且相對 人公司於101 年度股東常會中,又就已將臨時管理人每人 每月8 萬元報酬列帳之97年度至100 年度財務報表,經全 體出席股東通過並承認。則本院綜合一切情狀,認相對人 公司臨時管理人庚○○、甲○○律師辛○○會計師之報 酬以每月8 萬元為適當。從而,庚○○、甲○○律師、辛 ○○會計師自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起,迄解除臨時 管理人職務之日止,每月可得支領之報酬酌定為8 萬元, 未滿1 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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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