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紀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 示。
二、請兩造訴訟代理人於庭期前各提出總辯論意旨狀(內含所有 攻擊防禦方法,先前之書狀即不再援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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