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574號
TCDV,101,婚,574,2013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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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廖惠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傑漢間因一O一年度婚字第五七四號離婚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
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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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