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379號
聲 請 人 何宗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朝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富銅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何朝廷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朝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祖父何屈於民國28年4月16日 死亡,而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何朝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前3年11月1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 市○○區○○里○○00號)為何屈四男,於民國74年12月12 日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 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曾祖父何屈之 遺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指定 地政士林富銅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戶籍謄本、臺中 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曾祖父何屈於28年4月16日死亡,關係 人何朝廷於74年12月12日死亡,何屈死後留有遺產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其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繼承人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有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中市○○○○0000000000號函暨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由林富銅擔任本 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臺中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 附卷為憑。本院審酌林富銅為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 ,若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 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 。執此,本院認為由林富銅(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 ○路00號)擔任關係人何朝廷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 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