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佩蓉即蔣函融即.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代 理 人 陳朝舜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陳家琪、蔡弘濱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代 理 人 王琇玲、周緯欣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代 理 人 張俐雯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林敦熙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林美芳、張簡旭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蔡怡玫代 理 人 陳玫樺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林志淵、沈相如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代 理 人 張壯吉相對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對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代 理 人 蔡委廷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代 理 人 李子元、江姿嬅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代 理 人 王秋翔、林雅婷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蔣佩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庭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 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 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101年12月20 日陳 報狀、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列表、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證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 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三張 ,計至101年12月止尚餘保單價值新臺幣(下同)20,518元 、國寶人壽保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張,計至101年12月18日 止尚餘保單價值6,292元、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股54股 ,價值約540元,總計財產價值約27,350元。復據本院101年 12 月25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名下保單及股票以債務 人提繳等值現金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 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 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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