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0年度,1號
TCDV,100,重訴更,1,2013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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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柯文忠(即柯炳焜之承受訴訟人)
      陳燕庭
      陳嘉豊
      柯金良
      陳俊宇
      陳安道
      陳旭光
      陳昶鈞
      陳晉銘
      江文堆
      陳沛瑄(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星(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陞(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貞(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碧
受告知人  林明瑩
被   告 洪陳昔
      周明錫
      周明良
      陳博雄
      周錦祥
      陳春桂
      陳鴻裕
      陳良吉(即陳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霜
      陳福來(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雄(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誠(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張毓英(即陳銘泉之承受訴訟人)
      陳品憲(即陳銘泉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翔(即陳銘泉之承受訴訟人)
      陳炳煌(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月雲(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翠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 春(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桂(兼陳李桃之承受訴訟人)
      鄭彩蓮(鄭龍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彩鳳(鄭龍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燕(鄭龍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庚寅(鄭龍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名樟(鄭龍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森男
      吳陳素真
      王陳素梅
      林金龍(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村(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洺鋒即林福全(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金鳳(兼林蔡桂卿之承受訴訟人)
      林啓煌
      蕭林燕綠
      康金奎
      康守仁
      康榮本
      康耀南
      康翠玲
      康啟輝
      康明嘉
      李康雪梨
      劉平吉(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樺(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勝(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許康希美
      王生龍
      王生雄
      陳王鑾鶯
      王鳳玉
      曾淑惠
      曾昭明
      陳宏文(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彰(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梁陳瑞惠(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翠華(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美(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含(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琴(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丁曾月女
      曾嫦娥
      陳基瀚
      陳亨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禎通(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富詠(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友雲(兼陳廖易子之承受訴訟人)
      張陳富美子
      郭慶豐
      郭慶華
      郭弘盛(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弘郎(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榮志即郭榮(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郭櫻(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洪郭秀女(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英(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雲(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宗(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郭憶欣(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嘉
      陳錦裕
      陳香慧
      陳宏宇
      陳宏達
      郭順旺(兼郭吳秀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塗即曾金塗
      林進興(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進(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嬌(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桂英(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啟份之承受訴訟人)
      胡金龍(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胡騏軒(即胡陳素珠之承受訴訟人)
      柯炳源
      柯金祥
      陳春桃
      林守成
      李美麗
      劉陳杏
      周忠和
      周忠明
      周惠娟
      周惠玲
      陳進益
      陳進福
      陳進興
      陳永彬
      陳呈泰
      陳栢輝
      陳栢堂
      陳栢榮
      郭金良
      郭紘維
      郭哲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梅珠
被   告 郭怡欣
      林興旺
      林素花(兼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
      洪崧元即洪志成
      洪崇限即洪凱智
      郭玳銀即郭秋玉
      洪俊仁
      陳君維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雲
被   告 陳蔡梅桂
      陳香伶
      陳雅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聖達即陳雅能
被   告 陳宏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永彬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補充為「Z000000000」、關於被告陳呈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事實理由欄程序事項倒數第一行關於「原告柯炳坤」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柯炳焜」、附表編號G 一欄關於「被告」、「柯文忠、柯金良為兄弟關係」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柯文忠、柯金良為叔姪關係」。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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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