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魏子庭
受 刑 人 王平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
度執聲沒字第26號、101年度執字第1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營利姦淫猥 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 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員警職務報告 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 等附卷可參,具保人乙○○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仍未帶同受 刑人甲○○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甲○○顯已逃匿,從而 ,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