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朴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嘉南高級中學即乙○○○○嘉南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
貳拾元萬元,折合銀元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元,折合新台
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