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謝炳南
謝炳勳
謝炳科
謝景富
謝宇明
謝珮珊
謝亞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美鈴
原 告 謝碧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謝炳榮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179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辯稱略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791號被告謝炳榮被訴侵占案件,業經 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而其本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