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985號
TCDM,101,訴,2985,201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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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良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湯宗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第2行關於「胡嵐迪」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志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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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