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威
鄭文興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
245 、17868 、18484 、20841 、20858 、22500 、22621 、23
0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威、鄭文興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錦威、鄭文興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均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 ,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陳 錦威坦承所有犯行,被告鄭文興坦承部分犯行,被告2 人之 犯罪嫌疑均重大。又被告2 人本件被訴之竊盜犯行次數皆非 少,被告鄭文興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渠等均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渠等本件所犯之竊盜犯行,影響社會治 安非淺,本院審酌渠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 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渠等延長羈押係適當、必 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渠等之人身自由之私 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渠等延長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而合 乎比例原則。從而,被告2 人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渠等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為確保 日後本案之審理及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 人之必 要,被告2 人均應自102 年2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