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703號
TCDM,101,訴,2703,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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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品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偵字第20848、20849、2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品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品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 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二 、三級毒品罪為重罪,涉案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經本院於民國10 1 年11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 部犯行,且經證人洪信俊、陳建廷、施國煌高豪陞等人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 及扣案物可證,犯罪嫌疑重大。又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 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及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 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 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 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 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況被告本件所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 行次數非少,涉案情節重大,更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存在, 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再就本件被告 所涉犯之情節而言,具保、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之替代處分 ,均無法達到防止被告逃匿之效果,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二、 三級毒品之犯行,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損害社會安全及國 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 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 、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 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 而合乎比例原則。
四、從而,本件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情形,且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 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 年2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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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