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70號
TCDM,101,簡,270,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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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峯
被   告 陽文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被   告 陳俊穎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0681 、12024 、13508 、16378 、18705 號),因被告等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訴字第3681號) ,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峯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陽文豪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陳俊穎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陽文豪、陳俊 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 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在購物網站以電磁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 貨簽收部分),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盜刷購買商 品,商家已出貨而詐得財物部分)。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 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參考最高法院34年度 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



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 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使之對於 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 。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 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老闆」之成年 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偽造 不實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及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及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如附表一 編號1 至11各次所為,係為達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的,始 為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及私文書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 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有未洽。是 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各次所 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名及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在購物網站以電磁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 貨簽收部分),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盜刷購買商品,惟商家尚未出貨部分)。被告陽文豪、陳 玉峯、陳俊穎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老闆」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 同正犯。按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及署押,係偽造 準私文書及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各次所為,係為達向被害人詐欺 取財之目的,始為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及私文書犯行,其犯 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 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 情亦有未洽。是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二編 號1 至11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名及侵害數被害人 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㈢、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 第58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與 綽號「老闆」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集團,於附表三編號8( 即附表一編號8 之行為)、9 (即附表一編號9 之行為)、 附表三編號10(即附表一編號10及附表二編號8 之行為)、 11(即附表一編號11之行為)所示同一日內多次或數日內, 接續於緊密時間內,多次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在購物網站以電磁 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及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貨簽收部分),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接續 犯一罪。
㈣、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等就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陳玉峯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 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㈥、爰審酌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與綽號「老闆」男子共 同所為本件犯行,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詹凱晴等之 權益,及侵害人民對網路信用卡購物交易之信賴,阻礙可促 進經濟流通、成長之網路信用交易,所為對電子化經濟社會 秩序所生損害非小,兼衡酌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等 三人均非主謀,僅係受綽號「老闆」男子之指示所為,犯後 亦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附表二所示詐購之商品尚未交 付,被害人之損失未進一步擴大,暨被告陽文豪為高職畢業 、職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陳玉峯為高中肄業、從 事電信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陳俊穎為國中畢業、無業、 經濟狀況勉持,及三人分工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 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共犯綽號「老闆」男子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供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 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分別於附表一領貨簽名人欄偽造如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貨人)欄「周誠義」等署押15枚,雖 未據扣案,惟並無證據證明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業已滅失, 爰俱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 。至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屬私文書之出貨單,已提出於送貨人



員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王韶輝 所有身份證及健保卡各1 張、洪郁智印章1 枚,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復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㈧、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 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 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 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不 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得併合處罰,法院均須為應執行刑 之諭知,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 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 2 項。
㈡、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33 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9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一:(已出貨部分)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 │網路盜刷信用│遭盜刷之信用│網路盜刷信用│出貨單影本│領貨簽名人 │
│ │(線上盜刷│(遭偽造之│卡時間 │卡發行銀行 │卡之網站 │ │ │
│ │信用卡之持│收貨人姓名│ │(遭盜刷金額 │ │ │ │
│ │卡人) │) │ │【新臺幣】) │ │ │ │
├──┼─────┼─────┼──────┼──────┼──────┼─────┼──────┤
│1 │周憶如周誠義 │99年4月11日 │台新銀行 │PCHOME(網路│有(本院99│陳俊穎
│ │ │ │ │(9999元) │家庭)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2 │李竣楚陳利仁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陽文豪
│ │(陳佳璇之│ │ │(1萬3600元) │ │年度訴字第│ │
│ │夫)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3 │濮素華 │濮東義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9999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4 │邱黃昱棻邱志豪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 │(1萬9900元) │ │(貨運公司 │ │
│ │ │ │ │ │ │:嘉里大榮 │ │
│ │ │ │ │ │ │物流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台│ │
│ │ │ │ │ │ │中市西屯區│ │
│ │ │ │ │ │ │台中港路3 │ │
│ │ │ │ │ │ │段123號23 │ │
│ │ │ │ │ │ │樓;04-235│ │
│ │ │ │ │ │ │01888) │ │
├──┼─────┼─────┼──────┼──────┼──────┼─────┼──────┤
│5 │徐雯君徐子鴻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陳玉峯
│ │ │ │ │(2萬9900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6 │廖梅君 │廖世華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 │( 共3 萬3688│ │(貨運公司 │ │
│ │ │ │ │元) │ │:嘉里大榮 │ │
│ │ │ │ │ │ │物流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台│ │
│ │ │ │ │ │ │中市西屯區│ │
│ │ │ │ │ │ │台中港路3 │ │
│ │ │ │ │ │ │段123號23 │ │
│ │ │ │ │ │ │樓;04-235│ │
│ │ │ │ │ │ │01888) │ │
├──┼─────┼─────┼──────┼──────┼──────┼─────┼──────┤
│7 │康甯瑋康志偉 │99年4月14日 │玉山銀行 │神腦國際企業│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9940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7頁) │ │
├──┼─────┼─────┼──────┼──────┼──────┼─────┼──────┤
│8 │王雅惠 │王俊忠 │共2筆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有(本院99│陳玉峯
│ │ │ │99年4月17日 │(共2筆,每 │科技 │年度訴字第│ │
│ │ │ │99年4月23日 │筆均1萬699 │ │3681號卷第│ │
│ │ │ │ │9元) │ │98、99頁)│ │
├──┼─────┼─────┼──────┼──────┼──────┼─────┼──────┤
│9 │許嘉佑 │同左 │共2筆: │同上 │安瑟數位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99年4月18日 │(共2筆: │(臺北市博愛 │(聯絡後不 │ │
│ │ │ │99年4月20日 │1萬3800元、 │路52號7樓; │願意提供貨│ │
│ │ │ │ │1萬4800元) │00-00000000)│運公司) │ │
├──┼─────┼─────┼──────┼──────┼──────┼─────┼──────┤
│10 │謝宛菁謝耀德 │99年4月23日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1萬6999元) │科技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100頁) │ │
├──┼─────┼─────┼──────┼──────┼──────┼─────┼──────┤
│11 │郭芊妤范承豪 │99年4月25日 │中國信託銀行│鼎鼎聯合行銷│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共3筆: │(臺北市大安 │年度訴字第│ │
│ │ │ │ │2萬4099元、 │區敦化南路2 │3681號卷第│ │
│ │ │ │ │1萬2980元、 │段207號23樓 │101 、102 │ │
│ │ │ │ │1萬6990元) │;00-0000000│、103頁) │ │
│ │ │ │ │ │3) │ │ │
└──┴─────┴─────┴──────┴──────┴──────┴─────┴──────┘
附表二:(未出貨部分)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 │網路盜刷信用│遭盜刷之信用│網路盜刷信用│




│ │(持卡人)│(遭冒充為│卡時間 │卡發行銀行 │卡之網站 │
│ │ │收貨人之人│ │(遭盜刷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詹凱晴 │同左 │99年4月9日 │國泰世華銀行│PCHOME(網路│
│ │ │ │ │(2萬4900元 │家庭)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2 │王永鋒 │同左 │99年4月11日 │台新銀行 │同上 │
│ │ │ │ │(1萬9900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3 │邱麗雲周誠義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2萬2900元 │ │
│ │ │ │ │【(盜刷經發│ │
│ │ │ │ │覺,商品未出│ │
│ │ │ │ │貨】) │ │
├──┼─────┼─────┼──────┼──────┼──────┤
│4 │池幼昌 │池幼義 │99年4月15日 │遠東銀行 │雅虎奇摩 │
│ │ │ │ │(8999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5 │林淑惠 │林國棟 │99年4月20日 │永豐銀行 │PCHOME(網路│
│ │ │ │ │(9999元【盜 │家庭) │
│ │ │ │ │刷經發覺,商│ │
│ │ │ │ │品未出貨】)│ │
├──┼─────┼─────┼──────┼──────┼──────┤
│6 │陳怡良 │同左 │99年4月21日 │永豐銀行 │安瑟數位 │
│ │ │ │ │(1萬6999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7 │陳瑤娟陳清河 │99年4月21日 │匯豐銀行 │安瑟數位 │




│ │ │ │ │(1萬3800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8 │謝宛菁謝耀德 │共2筆: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
│ │ │ │99年4月23日1│(共2筆,每筆│科技 │
│ │ │ │筆 │均1萬699 9元│ │
│ │ │ │99年4月26日1│。【盜刷經發│ │
│ │ │ │筆 │覺,商品未出│ │
│ │ │ │ │貨】) │ │
├──┼─────┼─────┼──────┼──────┼──────┤
│9 │蔡佳凌蔡自強 │99年4月26日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
│ │ │ │ │(1萬6999元【│科技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10 │陳姵如 │不詳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同上) │ │
├──┼─────┼─────┼──────┼──────┼──────┤
│11 │林怡文 │同左 │99年4月28日 │永豐銀行 │PCHOME(網路│
│ │ │ │ │(9999元【盜 │家庭) │
│ │ │ │ │刷經發覺,商│ │
│ │ │ │ │品未出貨】)│ │
└──┴─────┴─────┴──────┴──────┴──────┘
附表三:
┌──┬─────┬────────────┬──────┐
│編號│盜刷、偽簽│分別處刑欄 │備 註│
│ │姓名及詐取│ │ │
│ │財物之事實│ │ │
│ │索引 │ │ │
├──┼─────┼────────────┼──────┤
│1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周誠義」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2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陳利仁」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3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濮東義」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4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4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邱志豪」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5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5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徐子鴻」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6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廖世華」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7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7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康志偉」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8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8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王俊忠」署名貳│ │
│ │ │枚沒收。 │ │




├──┼─────┼────────────┼──────┤
│9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9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許嘉佑」署名貳│ │
│ │ │枚沒收。 │ │
├──┼─────┼────────────┼──────┤
│10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0及附表二│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編號8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謝耀德」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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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范承豪」署名叁│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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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3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2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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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3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5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4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6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5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17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6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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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7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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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