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峯
被 告 陽文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被 告 陳俊穎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0681 、12024 、13508 、16378 、18705 號),因被告等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訴字第3681號) ,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峯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陽文豪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陳俊穎共同犯如附表三所示等罪,處如附表三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拾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陽文豪、陳俊 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之起 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在購物網站以電磁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 貨簽收部分),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盜刷購買商 品,商家已出貨而詐得財物部分)。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 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參考最高法院34年度 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 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
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 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係共同正犯,使之對於 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參考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 。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 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老闆」之成年 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偽造 不實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及署押,係偽造準私文書及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如附表一 編號1 至11各次所為,係為達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目的,始 為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及私文書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依 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 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有未洽。是 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各次所 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名及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在購物網站以電磁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 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 貨簽收部分),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盜刷購買商品,惟商家尚未出貨部分)。被告陽文豪、陳 玉峯、陳俊穎就上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老闆」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 同正犯。按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電磁紀錄及署押,係偽造 準私文書及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陽文豪、陳玉峯、 陳俊穎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各次所為,係為達向被害人詐欺 取財之目的,始為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及私文書犯行,其犯 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刑罰公 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 情亦有未洽。是核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就附表二編 號1 至11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數罪名及侵害數被害人 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㈢、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98年度台上字 第58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與 綽號「老闆」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集團,於附表三編號8( 即附表一編號8 之行為)、9 (即附表一編號9 之行為)、 附表三編號10(即附表一編號10及附表二編號8 之行為)、 11(即附表一編號11之行為)所示同一日內多次或數日內, 接續於緊密時間內,多次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在購物網站以電磁 紀錄盜刷信用卡部分),及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冒用他人姓名領貨簽收部分),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各論以接續 犯一罪。
㈣、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等就附表三編號1 至21所示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陳玉峯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 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㈥、爰審酌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與綽號「老闆」男子共 同所為本件犯行,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詹凱晴等之 權益,及侵害人民對網路信用卡購物交易之信賴,阻礙可促 進經濟流通、成長之網路信用交易,所為對電子化經濟社會 秩序所生損害非小,兼衡酌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等 三人均非主謀,僅係受綽號「老闆」男子之指示所為,犯後 亦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附表二所示詐購之商品尚未交 付,被害人之損失未進一步擴大,暨被告陽文豪為高職畢業 、職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陳玉峯為高中肄業、從 事電信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陳俊穎為國中畢業、無業、 經濟狀況勉持,及三人分工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 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共犯綽號「老闆」男子所有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供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 陽文豪、陳玉峯、陳俊穎分別於附表一領貨簽名人欄偽造如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貨人)欄「周誠義」等署押15枚,雖 未據扣案,惟並無證據證明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業已滅失, 爰俱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 。至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屬私文書之出貨單,已提出於送貨人
員而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王韶輝 所有身份證及健保卡各1 張、洪郁智印章1 枚,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復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㈧、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 年1 月23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 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 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 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不 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得併合處罰,法院均須為應執行刑 之諭知,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 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 2 項。
㈡、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33 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9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表一:(已出貨部分)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 │網路盜刷信用│遭盜刷之信用│網路盜刷信用│出貨單影本│領貨簽名人 │
│ │(線上盜刷│(遭偽造之│卡時間 │卡發行銀行 │卡之網站 │ │ │
│ │信用卡之持│收貨人姓名│ │(遭盜刷金額 │ │ │ │
│ │卡人) │) │ │【新臺幣】) │ │ │ │
├──┼─────┼─────┼──────┼──────┼──────┼─────┼──────┤
│1 │周憶如 │周誠義 │99年4月11日 │台新銀行 │PCHOME(網路│有(本院99│陳俊穎 │
│ │ │ │ │(9999元) │家庭)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2 │李竣楚 │陳利仁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陽文豪 │
│ │(陳佳璇之│ │ │(1萬3600元) │ │年度訴字第│ │
│ │夫)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3 │濮素華 │濮東義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 │(9999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4 │邱黃昱棻 │邱志豪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 │ │(1萬9900元) │ │(貨運公司 │ │
│ │ │ │ │ │ │:嘉里大榮 │ │
│ │ │ │ │ │ │物流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台│ │
│ │ │ │ │ │ │中市西屯區│ │
│ │ │ │ │ │ │台中港路3 │ │
│ │ │ │ │ │ │段123號23 │ │
│ │ │ │ │ │ │樓;04-235│ │
│ │ │ │ │ │ │01888) │ │
├──┼─────┼─────┼──────┼──────┼──────┼─────┼──────┤
│5 │徐雯君 │徐子鴻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本院99│陳玉峯 │
│ │ │ │ │(2萬9900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6頁) │ │
├──┼─────┼─────┼──────┼──────┼──────┼─────┼──────┤
│6 │廖梅君 │廖世華 │同上 │同上 │同上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 │ │( 共3 萬3688│ │(貨運公司 │ │
│ │ │ │ │元) │ │:嘉里大榮 │ │
│ │ │ │ │ │ │物流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台│ │
│ │ │ │ │ │ │中市西屯區│ │
│ │ │ │ │ │ │台中港路3 │ │
│ │ │ │ │ │ │段123號23 │ │
│ │ │ │ │ │ │樓;04-235│ │
│ │ │ │ │ │ │01888) │ │
├──┼─────┼─────┼──────┼──────┼──────┼─────┼──────┤
│7 │康甯瑋 │康志偉 │99年4月14日 │玉山銀行 │神腦國際企業│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 │(9940元) │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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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雅惠 │王俊忠 │共2筆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有(本院99│陳玉峯 │
│ │ │ │99年4月17日 │(共2筆,每 │科技 │年度訴字第│ │
│ │ │ │99年4月23日 │筆均1萬699 │ │3681號卷第│ │
│ │ │ │ │9元) │ │98、99頁)│ │
├──┼─────┼─────┼──────┼──────┼──────┼─────┼──────┤
│9 │許嘉佑 │同左 │共2筆: │同上 │安瑟數位 │無出貨單 │陽文豪 │
│ │ │ │99年4月18日 │(共2筆: │(臺北市博愛 │(聯絡後不 │ │
│ │ │ │99年4月20日 │1萬3800元、 │路52號7樓; │願意提供貨│ │
│ │ │ │ │1萬4800元) │00-00000000)│運公司) │ │
├──┼─────┼─────┼──────┼──────┼──────┼─────┼──────┤
│10 │謝宛菁 │謝耀德 │99年4月23日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 │(1萬6999元) │科技 │年度訴字第│ │
│ │ │ │ │ │ │3681號卷第│ │
│ │ │ │ │ │ │10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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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郭芊妤 │范承豪 │99年4月25日 │中國信託銀行│鼎鼎聯合行銷│有(本院99│陽文豪 │
│ │ │ │ │(共3筆: │(臺北市大安 │年度訴字第│ │
│ │ │ │ │2萬4099元、 │區敦化南路2 │3681號卷第│ │
│ │ │ │ │1萬2980元、 │段207號23樓 │101 、102 │ │
│ │ │ │ │1萬6990元) │;00-0000000│、103頁) │ │
│ │ │ │ │ │3) │ │ │
└──┴─────┴─────┴──────┴──────┴──────┴─────┴──────┘
附表二:(未出貨部分)
┌──┬─────┬─────┬──────┬──────┬──────┐
│編號│被害人 │被害人 │網路盜刷信用│遭盜刷之信用│網路盜刷信用│
│ │(持卡人)│(遭冒充為│卡時間 │卡發行銀行 │卡之網站 │
│ │ │收貨人之人│ │(遭盜刷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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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詹凱晴 │同左 │99年4月9日 │國泰世華銀行│PCHOME(網路│
│ │ │ │ │(2萬4900元 │家庭)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2 │王永鋒 │同左 │99年4月11日 │台新銀行 │同上 │
│ │ │ │ │(1萬9900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3 │邱麗雲 │周誠義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2萬2900元 │ │
│ │ │ │ │【(盜刷經發│ │
│ │ │ │ │覺,商品未出│ │
│ │ │ │ │貨】) │ │
├──┼─────┼─────┼──────┼──────┼──────┤
│4 │池幼昌 │池幼義 │99年4月15日 │遠東銀行 │雅虎奇摩 │
│ │ │ │ │(8999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5 │林淑惠 │林國棟 │99年4月20日 │永豐銀行 │PCHOME(網路│
│ │ │ │ │(9999元【盜 │家庭) │
│ │ │ │ │刷經發覺,商│ │
│ │ │ │ │品未出貨】)│ │
├──┼─────┼─────┼──────┼──────┼──────┤
│6 │陳怡良 │同左 │99年4月21日 │永豐銀行 │安瑟數位 │
│ │ │ │ │(1萬6999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7 │陳瑤娟 │陳清河 │99年4月21日 │匯豐銀行 │安瑟數位 │
│ │ │ │ │(1萬3800元 │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8 │謝宛菁 │謝耀德 │共2筆: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
│ │ │ │99年4月23日1│(共2筆,每筆│科技 │
│ │ │ │筆 │均1萬699 9元│ │
│ │ │ │99年4月26日1│。【盜刷經發│ │
│ │ │ │筆 │覺,商品未出│ │
│ │ │ │ │貨】) │ │
├──┼─────┼─────┼──────┼──────┼──────┤
│9 │蔡佳凌 │蔡自強 │99年4月26日 │台新銀行 │日商第三新浪│
│ │ │ │ │(1萬6999元【│科技 │
│ │ │ │ │盜刷經發覺,│ │
│ │ │ │ │商品未出貨】│ │
│ │ │ │ │) │ │
├──┼─────┼─────┼──────┼──────┼──────┤
│10 │陳姵如 │不詳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同上) │ │
├──┼─────┼─────┼──────┼──────┼──────┤
│11 │林怡文 │同左 │99年4月28日 │永豐銀行 │PCHOME(網路│
│ │ │ │ │(9999元【盜 │家庭) │
│ │ │ │ │刷經發覺,商│ │
│ │ │ │ │品未出貨】)│ │
└──┴─────┴─────┴──────┴──────┴──────┘
附表三:
┌──┬─────┬────────────┬──────┐
│編號│盜刷、偽簽│分別處刑欄 │備 註│
│ │姓名及詐取│ │ │
│ │財物之事實│ │ │
│ │索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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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周誠義」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2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2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陳利仁」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3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濮東義」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4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4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邱志豪」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5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5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徐子鴻」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6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6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廖世華」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7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7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康志偉」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
│8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8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王俊忠」署名貳│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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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9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許嘉佑」署名貳│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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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0及附表二│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編號8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謝耀德」署名壹│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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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表一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出貨單│ │
│ │ │上偽造之「范承豪」署名叁│ │
│ │ │枚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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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1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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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2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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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3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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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4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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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5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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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6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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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表二編號│陳玉峯、陽文豪、陳俊穎共│ │
│ │7 │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 │
│ │ │玉峯,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 │月;陽文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陳俊穎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