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89號原 告 張宗彬被 告 阮友政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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