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271號
TCDM,101,侵訴,271,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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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訴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鴻(原名陳冠舟、陳夢鴻)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
偵字第18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原名陳冠舟、陳夢鴻)對於女子以強暴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丙○○(原名陳冠舟、陳夢鴻)素行不佳,前曾犯公共危險 、妨害風化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99年間所觸犯妨害風 化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 定,並於100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101年間觸犯 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310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確定,詎仍不知悔改。緣代號3488-101421號女子(77年2 月生,年籍詳卷,以下簡稱A女)因從事性服務工作而結識 丙○○,丙○○於101年8月19日凌晨1時許,至臺中市○○ 區○○路A女租屋處(地址詳卷),雙方先於洗澡時在浴室 內由A女對丙○○口交1次,洗澡後,因A女不想再與丙○ ○發生性關係,在屋內,A女迫不得已,在僅穿著長版上衣 ,而未穿著內衣褲之情形下,即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XXX號行動電話多次撥打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予綽號 「○○」之丁○○(未到案,現因毒品案通緝中),及撥打 門號0000-000000予綽號「○○」之成年男子(年籍不詳) 等人,藉以拖延時間。詎丙○○心生不滿,竟基於強制性交 之犯意,於101年8月19日凌晨3時14分至同日凌晨4時10分間 某時,在上址房間內,強行跨坐在A女雙腳上,欲扒開A女 雙腿,因A女先前右膝受傷,丙○○又壓到A女傷口,造成 A女疼痛,乃將丙○○推開並逃出門外大聲尖叫,綽號「○ ○」之丁○○及綽號「○○」之成年男子,其等2人因在同 一樓層之其他房間聽到大聲尖叫聲,乃開門探問發生何事, 丙○○隨即出聲答稱:「我是阿鴻」,綽號「○○」及綽號 「○○」2人因忌憚丙○○平時為人凶悍,旋關門不敢理會 。丙○○乃至門外將A女拖入房間內,徒手毆打A女臉部、 頭部,致A女受有頭面部左面紅腫疼痛之傷害(丙○○自己 亦因此手臂有抓痕、膝部有撞傷),並以自己性器插入A女



性器,違反A女意願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期間丙○○ 並開啟其持用之IPHONE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攝 影功能,拍攝A女裸體影片,A女驚覺被偷拍,遂以手將鏡 頭撥開(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因A女趁丙○○睡覺 之際,偷偷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先 於同日凌晨3點12分37秒撥打110警用電話,再於同日凌晨4 時12分45秒,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男友乙○ ○(綽號但但)告知遭丙○○強制性交,復於同日上午6時 22分29秒以其所持用另支之門號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撥 打110警用電話向警方求救,經警於同日上午7時10分許到場 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 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事實 欄及理由欄關於告訴人之姓名僅記載A女(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詳卷)。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 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 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 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 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 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 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 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 力。本件證人A女及證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 ,均已具結,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 形,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三、再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 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 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 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 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並未就本院 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除對證人乙○○所述是聽A女轉 述,是傳聞證據,主張無證據能力。)於審判外之陳述有所 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證 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 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同條第 三項規定:「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再依同法第十一條之相關規定, 係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 取證所為之特別規定,其依此項規定所製作之驗傷診斷書, 應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法律有規定」之傳 聞證據之例外(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0二六 號判決意旨)。卷附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附於偵查卷密封資料袋內),係為防治性 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所為之 特別規定,而由醫師所製作,揆諸上開說明,屬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例外,具有證 據能力。
五、另卷附之告訴人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XXX號行動電話於 101年8月19日雙向通聯紀錄等物,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 之意志判斷,均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 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 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六、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 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加以記 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前科資料紀錄表 、收發文件紀錄簿及出入登記簿等是);而所謂「證明文書 」,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鑑證明 、繳稅證明書、公務員任職證明、選舉人名簿等均屬之)。 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 所製作。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 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判斷或 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最高法院九 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一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復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亦定有明文 。卷附扣案之被告持用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帳冊1本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23 日勘驗筆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通報案件查詢碼、被 害人真實年籍對照片(附於偵查卷密封資料袋內)等,均係 警察及檢察機關負責承辦之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所執掌之事 務作成紀錄,以便日後及時查詢之用。前揭紀錄文書均具有 相當之公示性與例行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第一款之「特信性文書」規定,且本件所引用之上列非供 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自亦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依據:
一、訊據被告丙○○固對於上揭案發當天伊有毆打告訴人A女, 並且有與告訴人A女發生口交及性交行為,及其有拍攝到告 訴人A女裸體照片等之事實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前揭 妨害性自主罪之犯行,辯稱:本件是兩造合意性交,伊與告 訴人A女係男女朋友,是告訴人A女自願與伊發生性交行為 ,伊沒有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伊沒有強制性交犯行,伊亦 非係告訴人A女從事性交易之車伕而媒介告訴人A女等多名 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並且伊是不小心誤觸告訴人A女裸體照 片之攝影按鈕,並非故意偷拍。因為告訴人A女於101年8月 17日說有其他男子想包養她,案發當天晚上原本伊等要出去 吃消夜,但告訴人A女一直打電話,讓伊產生懷疑,伊才打 告訴人A女巴掌。伊當天是因為先打電話,打完電話才去按 到啟動攝影功能的。至於伊之前說因為之前看影片才按到攝 影功能,係伊之前就設定的,伊當時有打電話出去,因為告



訴人A女流膿,伊有問人家,掛下電話,按到下面按鍵,就 變成錄影功能。而手機操作模式與檢方勘驗筆錄所載不太一 樣。錄影功能若前一段就是錄影功能,不需要一直調整,可 以直接進入。伊當時是因為之前就已經設定錄影功能,所以 不小心誤觸就進入錄影。伊平常沒有設定錄影功能,本件是 因為朋友說要傳李宗瑞性愛照片才進入錄影功能。伊有做就 會承認,沒有做的事情,不能用這樣冤枉伊云云。惟查上揭 事實,業據告訴人A女指訴及證人證人乙○○(證明:告訴 人A女於案發後,於101年8月19日凌晨4時12分許曾與證人 乙○○通聯,電話中告訴人A女告知證人乙○○遭被告強制 性交一事。)、證人○○○(證明:被告丙○○係從事傳播 方面工作,載酒店小姐上下班,被告丙○○與告訴人A女並 非男女朋友,核與被告丙○○所辯均不相符。)證述綦詳在 卷,互核所供大致情節相符。其中證人即告訴人A女及證人 證人乙○○復於本院102年1月16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 隔離後,交互詰問證稱如下:「......(辯護人問: 你於警詢供稱被告於100年7月時叫你從事性服務幫他還錢, 有無此事?)證人A女答:有的。當時被告常常打來,說他 被罰12萬元,叫我幫他。(辯護人問:你聽完後就願意幫被 告?)證人A女答:被告突然跑來我家巷子口,我原本想放 他鴿子,但他又在我家巷子那邊,我怕我母親回來看到被告 。(辯護人問:被告請你幫他,你有無明確拒絕?)證人A 女答:沒有。我原本想唬爛他而已。(辯護人問:被告叫你 從事性服務,有無約好交易所得你與他如何分配?)證人A 女答:壹個客人我拿得2100元。跟客人實際是收5、6000 元 。(辯護人問:你於101年8月19日案發當天,你有無從事性 交易?)證人A女答:有的。(辯護人問:當日性交易次數 ?)證人A女答:我忘了。(辯護人問:101年8月19日案發 之前,你與被告有無發生性行為?)證人A女答:八月初有 發生一次。(辯護人問:那總共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幾次?) 證人A女答:八月初一次,八月中旬一次(大約是八月九日 或十日左右),那因為客人嫌我技術差,他說要來一次。包 含案發這次,所以總共應該是三次。八月那次,是在逢甲大 學日租套房。(辯護人問:被告去桃園家找你那天是何時? )證人A女答:我只記得是八月的第一個禮拜的禮拜六。( 辯護人問:是否就是警詢所述的101年8月4日?)證人A女 答:是的。(辯護人問:該日你們見面後有無發生性行為? )證人A女答:有。(辯護人問:該次被告有無強迫你與他 發生性行為?)證人A女答:沒有。但被告就說他有女朋友 ,我說既然你有女友,幹嘛跟我發生這個,但被告就是要做



。(辯護人問:是何人主動說要發生性行為?)證人A女答 :被告。(辯護人問:你有無拒絕被告?)證人A女答:第 一次沒有。(辯護人問:101年8月4日這次當時,你與被告 是男女朋友關係?)證人A女答:不是。(辯護人問:你當 時有無男友?)證人A女答:有,我男友就是證人乙○○。 我與證人乙○○是101年7月15日開始做男女朋友的。... ...(辯護人問:除了101年8月19日以外,被告有無跟你 一起進入你案發的至善路租屋處?)證人A女答:沒有。他 沒有在那邊住過,就只有案發那天住過那裡。101年8月19日 當天是被告第一次去我那邊,且住在那裡。(辯護人問:你 說被告曾經於101年8月19日違反你意願,對你強制性交,那 過程為何?)證人A女答:當時晚上,我已經下班,被告就 請○○把我載到被告家附近的點,因為有個小姐要接客人, 剛好約在那裡,就叫我去坐被告的車。被告說有事情要跟我 說,叫我去坐他那邊的車,結果回家後,一直叫我去洗澡, 因為我想他又在想做那檔事,所以我就不要,藉機打電話推 延時間。被告一直要我去洗澡,我是有去洗澡,被告就一直 叫我跟她做愛,剛好我腳又受傷,我不理會他,繼續講電話 。『○○』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吃東西,我說不方便,有人 說想睡覺。接下來,被告要硬上,就碰到我的腳傷口,我就 大叫,衝到我房間外面去,一層樓有三間房,我衝到我房間 外面,但還在那一層,○○開門看我,看發生什麼事情,她 有聽到被告說『我是阿鴻』,○○他們怕,他們就又進入他 們自己的房間,將門鎖起來、不理我。結果被告就從房間內 走出來,將我拖進去,就開始打我,打我左半邊後腦勺、打 到我的左臉那邊。打了一陣子時間,我頭有點暈、有點喘不 過氣來。我就想辦法換氣,換氣時我看到壹個燈光,我才發 現被告有錄影。我原本想被告是拍照,是到警局才知道被告 是用錄影的。當時我有穿一件長版上衣,我原本要拿衣服, 但被告一直叫我進去洗澡。我出來時只有穿長版上衣,沒有 穿著內衣褲,我跑出去、到被他拉回來,都是穿長版上衣而 已。被告一直打,後來我發現被告錄影後,就沒有錄影。但 被告還一直打,停止後就跟我發生那檔事。我當時已經完全 沒有力、頭很暈、無法爬起,如果我不跟被告發生性關係, 就會被打。被告打我的時候,還有打一通電話,我不知道他 打給誰,但我知道被告是在打電話調毒品。當時長版上衣有 無被脫掉,我現在沒有印象。(辯護人問:101年8月19日發 生性行為這次,被告叫你去洗澡,你心裡已經知道被告要跟 你發生性行為?)證人A女答:知道。(辯護人問:你是進 去洗澡才脫衣服,還是進去之前就脫衣服?)證人A女答:



沒有什麼印象。(辯護人問:你進去時,隨手拿一件長版上 衣?)證人A女答:是的。(辯護人問:所以你是進去之後 才脫的?)證人A女答:我只記得進去時有拿一件長版上衣 ,打算洗澡完,就直接穿。(辯護人問:洗澡時,被告有無 要求跟你一起洗澡?)證人A女答:被告先在浴室等候,叫 我進去。被告於浴室時,沒有穿衣服,他在洗澡。(辯護人 問:妳們於浴室時,被告有無要求你幫他口交?)證人A女 答:應該沒有吧。我沒有什麼印象。(辯護人問:提示警卷 11頁A女警詢筆錄,你供稱洗澡過程被告要我幫他口交,我 含了幾口就趕快出去,有何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A女答:我警詢所述為實。洗澡時被告有叫我幫他口 交。現在想起來了。當時我有幫他口交,他很凶。(辯護人 問:當時有無拒絕被告?)證人A女答:我說為何要這麼早 洗,其實就是不想跟被告發生那檔事情。(辯護人問:那你 有無明白反抗被告的動作?)證人A女答:我只記得被告進 去之前,很兇叫我進去,是用命令的口氣。(辯護人問:你 洗澡完,是何人先離開浴室?)證人A女答:被告先離開浴 室。(辯護人問:你離開浴室之前,你先於浴室穿好長版上 衣?)證人A女答:是的。我於浴室先穿好才出去。(辯護 人問:你出去後想要穿著內衣褲?)證人A女答:因為被告 躺在床上、一直叫我去睡覺,理由是說明天要上班。且被告 人在旁邊,我也不太敢去拿內衣褲,且他表情很兇。(辯護 人問:你有無想去拿內衣褲?)證人A女答:有。(辯護人 問:被告停止錄影後,被告還有打你。那被告打完後,就直 接與你發生性交行為?)證人A女答:是的。(辯護人問: 發生性行為過程,姿勢都是你躺著?)證人A女答:沒有完 全在下面,他有叫我在上面過。(辯護人問:你在上面次數 是一次?還是很多次?)證人A女答:上面一次而已。(辯 護人問:被告叫你於上面時,你有無拒絕?)證人A女答: 被告一開始就要我在上面。(辯護人問:被告把生殖器放到 你陰道時,當時你人在上面或是下面?)證人A女答:我人 在上面。(辯護人問:你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多久,你才打 電話給證人乙○○?)證人A女答:我中間有傳簡訊給證人 乙○○,詢問他人在做什麼。我是發生性行為結束後,我跑 到廁所時發簡訊。然後發覺證人乙○○沒有回。我就打電話 給證人乙○○,結果他接聽後叫我報警。(辯護人問:你打 電話給證人乙○○是如何說的?)證人A女答:我說被告強 迫我做那檔事情。(辯護人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後是幾點 ?)證人A女答:三、四點。(辯護人問:你何時才去報案 ?)證人A女答:我男友叫我報案,但我不知道所住詳細地



址,不知道如何報案,證人乙○○還是叫我去報案,故我六 點多才去報案。(辯護人問:既然你認為被告強迫你發生性 關係。那與你結束性行為時,被告也睡著,為何你不趕快穿 衣服走出去報案?)證人A女答:我不知道警局在那裡,我 不是台中人。(辯護人問:你當時為何不想趕快離開現場? )證人A女答:沒有想那麼多。那時候只有打電話給朋友, 詢問如何處理,他們說報案。我說不知道地址,不曉得如何 報案,朋友說那你就放棄。但我男友叫我報路如何走就可以 報案,我才去報案的。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 問:被告去桃園你家附近找你,你稱怕家人發現。你是否因 為怕家人發現你從事性服務,所以才跟被告來台中?)證人 甲○答:我原本就不希望別人來我家、不希望他們堵在我家 門口。我不希望被告到我家找我,所以我才跟被告到台中來 ,我是怕我母親、我大哥他們知道有人跑來找我。(檢察官 問:你家人是否知道你從事性服務?)證人甲○答:八月四 日以前我還沒有從事性服務。且我家人目前也還不知道我從 事性服務。(檢察官問:你幫被告來台中從事性交易工作, 是要幫他還欠車手的錢12萬元。你為何要幫他?)證人甲○ 答:因為被告一直打電話來一直哭,我原本想幌點他而已。 我想正常人也不會在那邊等,正常人只要我不出去,就會開 車走。(檢察官問:你來台中之後,從事性服務工作。被告 是否會開車載你去旅館從事性交易?)證人甲○答:是被告 的小弟小偉與阿丁載我去旅館。(檢察官問:被告本人會載 其他小姐從事性服務?)證人甲○答:有。(檢察官問:你 跟被告就性服務有拆帳。被告既然沒有開車載你去旅館。那 如何拆帳?是單純讓被告拿錢去償還欠車手的費用?)證人 甲○答:錢都是阿丁發給我們的。被告應該也有抽取那些費 用,我也不曉得他說欠車手的錢是否是真的。(檢察官問: 本案發生之前,你說被告並沒有於○○路套房住過,當天是 第一次去那邊。那你是否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要留宿那邊?) 證人甲○答:阿丁說被告要拿錢給我、被告有事情要跟我說 。結果也沒有事。是被告打我時,透露說早上有人私自打電 話給我、要我出去,被告不高興所以才找我麻煩。我私自於 上班時間打電話給我朋友出去吃飯、逛百貨公司,所以被告 不高興。但其實上班時間應該由小姐決定。(檢察官問:10 1年8月19日當天,你被被告打、於不得已之下才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證人甲○答:是的。(檢察官問:你是否因為被 告打你,所以發生性行為時,採取姿勢是聽從被告指示?) 證人甲○答:是的。(檢察官問:你說進入浴室洗澡之前, 就知道被告想跟你發生性行為,但你不願意。那你當時於浴



室中,偷打電話報警或是打給別人求救?)證人甲○答:我 原本想打去警察局,但我不知道地址,且被告人在旁邊,怕 被告聽到我打110。(檢察官問:於浴室中或是出浴室後, 你手機是否有被被告控制住?)證人甲○答:因為被告一直 在我旁邊,我故意講電話,當時還沒有被控制。因為被告看 我一直講電話,就把我手機拿走、摔到地上。當時我手機電 話號碼是0000000XXX,目前已經沒有使用。我還有另壹支00 00000XXX號手機。(檢察官問:被告將你手機摔到地上後, 才跟你發生性行為?或是之前就發生性行為?)證人甲○答 :原本硬要來,壓到我傷口,我不要,才衝出去,但要硬來 之前,被告就摔我其中壹支手機。我另壹支手機放在桌上或 包包內。(檢察官問:被告於跟你發生性行為時,你有無撥 打電話?)證人甲○答:電話已經被摔,怎麼撥。沒有撥打 。(檢察官問:被告對你性交後,你躲到浴室嘗試與男友聯 繫。後來有無聯繫上?)證人甲○答:最後有聯繫上。(檢 察官問:聯繫上之後,是用簡訊聯繫上,或是打電話聯繫上 ?)證人甲○答:打電話聯繫上。(檢察官問:你男友於電 話中,叫你報警還是請你離開?)證人甲○答:他叫我報警 。(檢察官問:你男友請你報警,到你確實報警,相隔多久 ?)證人甲○答:因為我一直詢問我男友如何報警,我問你 確定這樣可以報警嗎?我一直掙扎,一來不知道路,只知道 有家店7-11與髮廊中間轉進來。到我確實報警大約相隔壹個 小時多。(檢察官問:你報警幾次?)證人甲○答:我打兩 通110。(檢察官問:被告為性行為後,你躲進浴室後到你 報警,你說相隔約1小時。那這段時間被告做什麼?)證人 甲○答:我是等到被告睡覺,我才躲到廁所。這段時間被告 都在睡覺。(檢察官問:第二次報警,當時是在浴室中或是 房間內報警?)證人甲○答:浴室。(檢察官問:第二次報 警時,被告做什麼?)證人甲○答:他還在睡覺。(檢察官 問:被告是否曾經對從事性服務的小姐打罵過?)證人甲○ 答:被告說其他女孩都沒有叫,我在叫什麼。被告說他有跟 其他小姐(即○○)做那檔事,其他小姐都很怕他。(檢察 官問:妳們為何怕被告?)證人甲○答:因為被告很凶。且 被告罵我們都是私下罵,我們不會看到彼此狀況。(檢察官 問:你於本案發生之後,你有無去問其他兩位小姐,當時為 何將房門關上、不救你?)證人甲○答:不是兩個女孩,是 ○○與○○。事後我打電話給他們,他們都不接電話。此後 我與他們就沒有見過面。(檢察官問:你偵訊中稱有個女性 打電話給你,請你更改口供,你是否認識該女?)證人甲○ 答:應該有看過,但我對她沒有印象。因為該女子有帶我去



壹個處所,我有看到一些女生,應該是其中壹個姐姐,但我 忘了是那個。(檢察官問:那你知道撥打電話給你的女生, 與被告何關係?)證人甲○答:我只知道她以前是小姐。( 檢察官問:該小姐打電話給你,電話中如何說的?)證人甲 ○答:她說被告欠她很多錢,她希望保被告出來。小姐說被 告確實很可惡,她不想幫他,但想幫他保出來,請被告還她 錢。我原以為小姐是叫我改傷害的口供,結果後來就叫我改 全部、連同性侵害的口供,說完全沒有這回事。我就說不要 ,因為證人乙○○在旁邊,也有聽到她要我改口供。審判長 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問:101年8月4日到桃園載 你。那之前你有無於被告臉書那邊留訊息,請他留電話給你 ?)證人A女答:有。但那是100年11或12月我就留了。當 時我要問被告,其他人(○○、○○)電話而已。因為我想 要打電話給○○,但我電話紀錄被朋友刪掉。(辯護人問: 你想要主動聯繫被告或○○、○○,是想要從事性服務?) 證人A女答:不是,是要看○○做什麼。○○說欠被告5000 元,結果被告一直跑到她家亂她,我想要瞭解情況而已。( 辯護人問:你都還沒有聯繫到被告,怎麼會知道○○欠被告 錢?)證人A女答:那是我電話還沒有被刪掉之前就知道。 (辯護人問:101年8月19日過程中,你有無明確,或是於性 交過程之前、過程中,有無跟被告說不要?或是反抗被告? )證人A女答:有的。我說不要、並且有反抗被告。就是被 告硬上我時,我有反抗,就是用手推開被告,因為被告壓到 我傷口,我才跳起來衝出去。......(被告問:100 年4月你由○○紹我認識,住到我家期間,你有無主動摸我 下體,我還因此罵你、吵架?)證人A女答:這是100年4月 的事情,此與本案無關吧。我有摸過你下體,但你沒有罵我 、也沒有吵架。(被告問:八月四日當天晚上,我去桃園時 ,是你給我住址,還是我原本就知道你家住址?)證人A女 答:你是問○○的吧。(被告問:八月四日我們開車上高速 公路,你有無曾經主動摸我下體,我說我在開車,不要這樣 ?)證人A女答:沒印象。(被告問:八月十九日當天吵架 ,我們還沒有發生性行為之前,我躺在旁邊我說我要睡覺了 。請問你有無用手又摸我的下體、於上面挑逗我才發生性行 為?)證人A女答:是你要我弄的吧。(被告問:當天晚上 我們發生性行為時,我是否詢問你你的腳傷口會不會痛、需 不需要躺在下面?)證人A女答:我沒有印象你有問我這個 問題。(被告起稱:沒有問題。)(審判長問:當天被告打 你臀部嗎?)證人A女答:有。(審判長問:也是於發生性 行為之前打你的?)證人A女答:是的。(審判長問:當天



除了於浴室你對被告口交之外,後來被告將你拉回房間再為 強制性交。後面被拉回強制性交的那次,有再為被告口交嗎 ?)證人A女答:沒有什麼印象。我不確定。(審判長問: 根據你通聯紀錄,你於凌晨3點12分撥打110紀錄。該次為何 撥打110?)證人A女答:我原本要報案,但被告人在旁邊 。這是被告還沒有開始性交的時候,但這是洗澡前或是洗澡 後我不確定。我確定是在房間打的,當時被告人在旁邊,所 以我報警後沒有說什麼就掛斷,因為我有感覺被告看我打手 機,所以趕快掛掉,且不知道那邊地址為何。(審判長問: 你之前有看到被告手機錄到你的畫面?)證人A女答:有的 ,我於警局時有看到。(審判長問:該畫面可以確認是於被 告對你強制性交之前錄影的?)證人A女答:是的,就是打 我時錄影的,就是對我強制性交之前錄的。(審判長問:你 被錄的畫面,有聽到你說好痛、好難過。你所指為何?)證 人A女答:因為被告打我頭、我頭很暈,且他之前壓到我傷 口,我呼吸不過來,所以我很難過。」、「點呼證人乙○○ 入庭訊問。(以下詰問證人乙○○)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 互詰問,請辯護人主詰問。(辯護人問:是否認識本案被害 人A女?)證人乙○○答:認識。我們玩遊戲認識的,是10 1年7月15日變成男女朋友,是之前玩線上遊戲星曲就認識的 。(辯護人問:認識多久變成男女朋友的?)證人乙○○答 :將近好幾個月。(辯護人問:101年8月19日時,你們是男 女朋友關係?)證人乙○○答:是的。我們七月十五日海洋 音樂季時在一起。(辯護人問:101年8月19日是否知道A女 在那裡?)證人乙○○答:我只知道她去台中工作,是八月 十九日之前A女就跟我說。(辯護人問:A女有無說去台中 做什麼工作?)證人乙○○答:沒有。(辯護人問:A女說 她去台中工作,有無說有人逼他去台中工作?)證人乙○○ 答: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你知道101年8月19日、甚至 前幾天,A女從事性交易工作?)證人乙○○答:我不清楚 。(辯護人問:A女於101年8月19日凌晨4點12分時,有無 用LINE打語音給你?)證人乙○○答:有的。(辯護人 問:內容?)證人乙○○答:她說她被被告性侵害,還被被 告毆打,她現在於廁所,被告現在睡覺。我叫她趁隙報警。 (辯護人問:於電話中,A女有無哭?或是語氣驚恐的樣子 ?)證人乙○○答:跟平常不一樣。但詳細我已經忘記了。 (辯護人問:如何不一樣?)證人乙○○答:就是跟平常聊 天語氣不同。就是有點驚慌。(被告問:你說七月十五日與 A女認識,你知道A女八月四日來台中?)證人乙○○答: 她說要來台中,但確實到台中日期我不記得。我們平常是使



用LINE聯繫。(被告問:你們平常有無使用簡訊?)證 人乙○○答:使用LINE就有語音通話、簡訊功能。(被 告起稱:沒有問題。)(審判長問:本案發生之後,你是否 知道有人因本案跟A女討論相關情形、教導A女如何處理、 供述?)證人乙○○答:我知道。因為有次A女在我家,她 們打電話給A女時,我剛好在旁邊,有聽到。我聽到對方說 被告性侵害很不對,但希望A女不要指控被告,讓被告出來 處理債務。我跟A女說這是偽證罪,不可以這樣做。(審判 長問:你知道A女與被告以前是何關係?)證人乙○○答: 不清楚。」(見本院102年1月16日審判筆錄)。是依據上述 證人A女及證人乙○○證詞,互核所證述情節與其等之前所 證述情節均相符合,可信度極高。次查告訴人A女從未隱匿 甫到臺中市時曾與被告丙○○性交之事,亦不否認於案發當 日曾於浴室中為被告丙○○口交之情,惟仍就本案對被告丙 ○○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此亦可佐本案之發生絕非如同告 訴人A女與被告丙○○過往之彼此平和互動。是被告丙○○ 辯稱並無前開強制性交犯行云云,所辯已大有可疑。再查苟 被告丙○○未對告訴人A女為前揭強制性交之行為,為何告 訴人A女會在僅穿著長版上衣,而未穿著內衣褲之窘迫情形 下,將被告丙○○推開並逃出門外大聲尖叫,欲逃離現場意 思(此情節亦為被告丙○○所不否認),亦與常情扞格難合 ,亦可證明告訴人A女與被告丙○○發生性行為絕非出於自 願。且告訴人A女友逃離房間之舉動,旋遭被告強行拖回, 上情為被告所不否認,復佐以被告於對告訴人A女強制性交 時,對告訴人A女強行攝影(妨害秘密部分未據告訴),而 影片之內容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結果,告 訴人A女不但有掙扎之舉,更出聲喊「好痛、好難過、啊」 等語,亦有該署勘驗筆錄附卷可按,足認告訴人A女確係遭 被告違反其意願而性交之事實無疑。復查如被告丙○○未對 告訴人A女為前揭強制性交之行為,為何告訴人A女會在之 前曾與被告丙○○有過2次性交行為(此情節亦為被告丙○ ○所不否認)且均未有何爭執或報警之情況下,猶需在本案 案發現場,趁丙○○睡覺之際,偷偷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 -000XXX號行動電話,先於同日凌晨3點12分37秒撥打110警 用電話,再於同日凌晨4時12分45秒,撥打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予男友乙○○(綽號但但)告知遭丙○○強制 性交,復於同日上午6時22分29秒以其所持用另支之門號000 0-000XXX號行動電話撥打110警用電話向警方求救,此有前 揭2支行動電話之通聯資料附卷(附於偵查卷證物袋內)可 參,嗣經警於同日上午7時10分許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在在,均有異於常理之處存在。又如若係如被告丙○○所辯 稱:本件是兩造合意性交,其與告訴人A女係男女朋友,是 告訴人A女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其沒有違反告訴人A女 意願,其沒有強制性交犯行云云。為何被告丙○○竟要動手 毆打告訴人A女臉部、頭部,使其受有頭面部左面紅腫疼痛 之傷害(丙○○自己亦因此手臂有抓痕、膝部有撞傷),此 亦有告訴人A女提出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被告丙○○受傷之相片2幀(見台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6分局中市警6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偵查 卷宗第26至27頁)在卷可考,倘被告均以平和方式性交,並 已獲得告訴人A女明示或默示同意,自無可能於其身上留下 如此明顯多數之傷痕顯見被告係以暴力手段壓制告訴人A女 ,致其受此強暴無力抵抗後,始得遂行其強制性交之目的。 亦足徵被告丙○○確有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而對告訴人A 女為強制性交犯行無訛。至於選任辯護人林輝明律師為被告 丙○○辯護以:告訴人A女於101年8月4日來臺中市時,與 被告雖尚未熟識,但與被告即發生性行為。本案於同年月19 日發生時,告訴人A女與被告已然熟識,因此告訴人A女應 該是自願與被告性交;且告訴人A女自稱與被告性交時,曾 採取女性在上之姿勢,若非基於自願,豈可能採取上開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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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