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季伶
輔 佐 人 吳鴻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3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施季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黃執(已死亡)之家屬黃陳彩珠、 黃美雲、黃怡翔、黃淑卿、黃麗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與被 告在本院調解成立,並於同年 2月21日共同具狀撤回本件對 被告之前揭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結果 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