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19號
101年度易字第2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慧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蘇哲科律師
被 告 李長隆
選任辯護人 簡汝誼律師
被 告 李峻致(原名李長青)
被 告 張慶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游智強
選任辯護人 徐維宏律師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陳志源
被 告 陳淑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謝秉稼(原名王重凱、謝重凱)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陳居易
被 告 賴俊皓
被 告 林哲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賴茂楠
選任辯護人 廖健智律師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13469號、第13522號、第13527號、第13529號、第13531
號、第13532號、第20135號、第20139號、第20146號)及追加起
訴(100年度偵字第27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 一及二;附表陸編號一;附表柒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 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 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 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 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 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一及二;附表 陸編號一;附表貳拾編號一至十一;附表貳拾壹編號一至三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壹 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一及 二所示之物;附表陸編號一;附表柒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 附表貳拾編號一至十一;附表貳拾壹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物 ,均沒收。
二、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 一及二;附表陸編號一;附表柒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 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 一及二;附表陸編號一;附表貳拾編號一至十一;附表貳拾 壹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 表叁編號一及二;附表陸編號一;附表柒編號一及二;附表 貳拾編號一至十一;附表貳拾壹編號一至三十所示之物,均 沒收。
三、癸○○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 叁編號一及二;附表陸編號一;附表柒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物 ,均沒收。
四、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壹編號一至八、十一;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二;附表叁編號 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戌○○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寅○○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貳拾叁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九、申○○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 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拾肆編號一
至九;附表貳拾伍編號一至十三、二二至三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佰萬元。
十、乙○○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十一、丙○○、卯○○、未○○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辰○○與戊○○(綽號「阿順」,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同居 之男女朋友關係。戊○○具網路電腦專業,知悉遍佈海峽兩 岸及東南亞各國之電信流詐欺集團在以電話跨境詐騙時,為 節省大量詐騙語音群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各國查緝 ,並不透過傳統之公用交換電話網路(Public Switched Te lephone Network,簡稱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而係 另以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 簡稱VoIP,亦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 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 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 (又稱Gateway)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 號以「數據封包(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 (IP Network)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 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 能,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群發語音電話及撥 打詐騙電話,乃自民國99年1月間起,起意為跨境電信詐欺 集團擔任網路流分工(即向海峽兩岸三地及國內外二類電信 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國內外其他詐欺集團網路 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提供 網路電話話務平臺加以管理,並按電信流詐欺機房通話量從 中取利分贓)。戊○○與辰○○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戊○○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香港靈瀾電訊之話務阿發」之成年人(下稱「香 港靈瀾電訊之話務阿發」)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香 港電訊之何生」之成年人(下稱「香港電訊之何生」),以 每分鐘人民幣0.35元(約合新臺幣1.67元)購買網路電話話 務平臺,再利用集瑞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集瑞來公司)名 義向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是方電訊公司)申租IP 202.153.161.147、IP202.153.161.149、IP202.153.161. 151、IP202.153.161.152及202.153.161.153等網段,連接 VOS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至前揭網路電話話務平臺,以最高管 理權限管理者身分自遠端登入該VOS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設
定網路電話相關網路介接,完成後即透過網路招徠有共同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電信流詐欺機房共犯,並設定使用電信流 詐欺機房之帳戶名稱為「大船」等以利管理,與後述五㈠至 ㈣之國內外電信流詐欺機房共犯共營跨境詐欺。嗣前揭「大 船」等電信流詐欺機房共犯透過Skype網路電話,與戊○○ 共同謀議後,以每分鐘新臺幣(下同)3.5元之代價,向戊 ○○購買網路電話使用權,並於著手詐騙中持續匯款儲值, 戊○○則以提供話務服務計時分贓。前揭「大船」等電信流 詐欺機房所屬之不詳成員則依戊○○指示將每次數千至數萬 元現金不等之儲值款項,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辰○○本人所 開立之金融帳戶〈包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北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戶名辰○○、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建北分行戶名辰○○、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信託銀行)戶名辰○○、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東臺北分行戶 名辰○○、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新光銀 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臺 北西松郵局戶名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 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子○○所提供辰○○使用之金融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八德分行戶名子○○、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子○○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或不知情之卯○ ○所提供辰○○使用之金融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內湖分行戶 名卯○○、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卯○○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台新銀行文心分行戶名卯○○、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卯○○之台新銀行帳戶)。另前揭「 大船」等電信流詐欺機房所屬詐欺集團亦經由其成員即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TONY」之成年男子(下稱「TONY」) 給予戌○○一日2,000元之報酬,而經由「TONY」將每次數 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現金之儲值款項交由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 之戌○○,戌○○再自行利用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將款項存 入辰○○前揭所使用之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或以每月 25,000元之報酬,將款項轉交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寅○○ 代為存款,而寅○○則再將戌○○前開交付之款項,轉交與 其同在加油站打工之不知情同事未○○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辰○○前揭所使用之金融帳戶〈戌○○、寅○○及子○○幫 助詐欺取財部分,詳如後述〉。而辰○○乃依戊○○之指示 記帳管理收、付款項,經辰○○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等電話持續向金融機構查詢前揭其所使用各金融帳
戶之入帳情形,並與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聯繫回報戊○○,戊○○確認儲值款項已以無摺存款方式 存入後,即依權限自遠端登入該VOS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設定 各電信流詐欺機房可撥打網路電話之額度。經營期間,戊○ ○並於100年2月19日晚間7時32分至7時56分許,在辰○○位 於臺中市○○○○巷0弄00號3樓之6居處,利用辰○○向群 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健公司)申設在上址之網 路線,依權限登入是方電訊公司IP202. 153.161.149網段上 之網路電話話務平臺,上傳「中級人民法院提醒你,這是最 後一次通知,你有一張刑事傳票書尚未領取……」云云等內 容之6個群發詐騙語音檔供電信流詐欺機房使用;另於100年 3月18日、19日、20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壬○○〈 辰○○之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469號、第13482號、第13522 號、第13529號、第20135號、第201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申 租之門號0000000000號3.5G網卡,依權限登入是方電訊公司 IP 202.153.161.147及IP202.153.161.151網段管理網路電 話話務平臺。此外,戊○○另委請友人林佳慶,經由地下匯 兌業者申○○向上游提供網路電話話務平臺使用權之「香港 靈瀾電訊之話務阿發」及「香港電訊之何生」以地下匯兌之 方式匯款其應付之費用(申○○違反銀行法部分詳如後述) 。迄查獲為止,戊○○、辰○○以前述之方式牟取每月獲利 約100萬元,自99年1月間起至100年6月9日遭查獲為止,不 法利益計約達1,800萬元。
二、乙○○自99年12月間起,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 胖」之成年人(下稱「大胖」)介紹,而認識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學長」之成年人(下稱「學長」)。茲「大胖 」、「學長」輾轉取得戊○○前揭IP202.153.161.149、IP2 02.153.161.152及IP202.153.161.153網段上之網路電話話 務平臺使用權,而與後述五、㈠及㈣之國內外電信流詐欺機 房共犯聯絡後,共營跨境詐欺。乙○○乃與「大胖」、「學 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以每月3萬元之代價受僱於「學長」,負責依權限自遠端登 入前揭IP202.153.161.149、IP202.153.161.152及IP202. 153.161.153網段上之網路電話話務平臺,管理VOS網路電話 管理系統,負責維持網路電話撥打穩定順暢,並將詐欺集團 所使用之詐騙語音檔檢視後上傳供詐欺機房群發使用,同時 維護網路順暢、話質清晰以利語音電話詐騙。嗣乙○○於 100年4月間再轉僱其不知情之前妻弟弟丙○○(原名為李長 青)依權限自遠端登入前揭IP202.153.161.149網段上之網
路電話話務平臺,管理上開網路電話管理系統。而丙○○則 於100年4月9日上午10時49分至51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草 屯鎮○○街○○巷0弄00○0號住處,利用其自己向臺灣基礎 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申設之IP182.233.80.55位址,依權限登 入是方電訊公司IP202.153.161.149網段上之網路電話話務 平臺,進行語音群發。另乙○○於100年5月4日在其位於臺 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利用其自己向凱擘股份有 限公司申設之IP118.232.4.219位址;於100年5月5日在上址 住處,利用其自己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公司)申設之IP59.126.126.120位址,依權限登入是方電訊 公司IP202.153.161.149、IP202.153.161.152及IP202.153. 161.153網段上之網路電話話務平臺,上傳詐騙語音檔及管 理語音群發網頁資料。
三、子○○為辰○○之兄,知悉辰○○無正當職業,可預見辰○ ○如非意圖供財產犯罪使用,無借用多數他人金融帳戶之必 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辰○○後,辰○○將可能 藉由該金融帳戶作為詐欺贓款管理等財產犯罪使用,而其發 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辰○○犯詐欺取財 罪之不確定故意,自100年3月間起,將其所申辦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八德分行戶名子○○、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 予辰○○使用,供辰○○用以收取電信流詐欺機房以無摺存 款方式存入購買網路電話使用權之儲值款項,幫助戊○○、 辰○○收取電信流詐欺機房所支付之購買網路電話使用權之 儲值款項。
四、戌○○、寅○○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 般人均可自行利用自動櫃員機之自動存款機或至金融機構存 款,如非意圖為財產犯罪,無將款項交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 代為存款之必要,並可預見其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代 為存款,該他人將可能藉此為財產犯罪且達到避免身分曝光 ,藉以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 意之情況下,戌○○於100年2月間認識前揭「大船」等電信 流詐欺機房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TONY」,為圖賺取與「TO NY」所約定一日2,000元之報酬,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 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將「TONY」各次所交付之後列款項,於 100年2月17日中午12時30分20秒許,將3,000元;於100年2 月17日中午12時53分54秒許,將1萬元;於100年2月21日下 午2時25分41秒許,將8萬元;於100年02月23日下午1時57分 12秒許,將10萬元;於100年3月10日凌晨3時15分44秒許, 將3萬元;於100年3月11日凌晨5時20分56秒許,將3萬元; 於100年3月15日凌晨1時49分6秒許,將3萬元,以利用自動
櫃員機存款方式存入辰○○所使用之辰○○台北富邦銀行帳 戶。戌○○另自100年3月初起至4月底止,將「TONY」各次 所交付之款項,轉交予在茶館認識之寅○○存款,寅○○為 圖賺取與戌○○所約定每月25,000元之報酬,亦基於幫助他 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遂應允代為存款,然寅○○ 則再將戌○○所交付9次共124萬元之款項,在臺中市五權西 路上中國石油加油站內,依次委請與其同在前揭加油站打工 之不知情同事未○○持往銀行,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辰 ○○所使用之辰○○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或辰○○新光銀行帳 戶,幫助「TONY」所屬電信流詐欺機房給付向戊○○、辰○ ○購買網路電話使用權之儲值款項。
五、與戊○○、辰○○、乙○○共營跨境詐欺之國內外電信流詐 欺機房之詐欺情形如下〈戊○○、辰○○為下列㈠至㈣部分 ;乙○○為下列㈠及㈣部分〉:
㈠癸○○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之成年人(下稱 「阿義」)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經由網路輾轉聯繫,與戊 ○○、辰○○、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達成跨境詐欺分工之約定,由「 阿義」及癸○○擔任電信流詐欺機房其中群發詐欺語音電話 部分之分工;戊○○、辰○○、乙○○擔任網路流分工(詳 如前述)。癸○○於99年間某日,至大陸地區廈門金沙灣酒 店向「阿義」以隨身碟存取自動廣告系統之應用軟體(VOS 2009 VoIP,即VOS網路電話系統)及詐欺教戰手冊等資料, 嗣返臺而於100年4月間某日,向其不知情之友人陳政仁借用 位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11樓租屋處之電腦,將上 開隨身碟內有關自動廣告系統之應用軟體及詐欺教戰手冊等 資料存放安裝於該電腦內,並使用亦不知情之陳政仁女友畢 蕙華(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469號、第 13482號、第13522號、第13529號、第20135號、第20146號 為不起訴處分)以上址向臺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申租IP115. 165.254.217之網路,連結至戊○○以集瑞來公司名義向是 方電信公司承租IP202.153.161.149網段架設之VOS網路電話 系統平臺(乙○○參與該網段上前揭系統之管理分工,詳如 前述),並依「阿義」之指示操作該電腦及前揭應用軟體, 使「阿義」得透過遠端系統以癸○○前揭使用之電腦設備及 網路,將詐欺集團所使用之詐欺語音檔上傳至該系統以供該 詐欺機房使用,並群發內容為「有傳票未領取,如有疑問請 按9回撥」之詐騙語音予大陸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陷 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擔任之第一線詐騙人員先佯稱為大陸地區
「諮詢局」人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謊稱確認有傳票未領取後 ,旋將電話轉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擔任之第二線詐騙人員 接聽,該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地區公安,要求大陸 地區人民提供個人資料及存款狀況後,復將電話轉予由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擔任之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該第三線詐騙人 員再詐稱係大陸地區檢察官,向大陸地區人民騙稱其等涉嫌 洗錢案件,要求渠等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錢存入指定 帳戶內監管云云。自100年5月18日起至同年5月20日為止, 「阿義」及癸○○藉由前揭VOS網路電話系統群發詐欺語音 訊息至少118通。且大陸地區被害人付東琴、何季紅、盧小 仙、楊長場分別於100年5月18日中午12時19分57秒許;於 100年5月19日上午9時21分許;100年5月19日上午10時43分1 秒許;100年5月20日上午9時32分31秒許,均各接獲該詐欺 機房第一線詐騙人員以IP202.153.161.149位址之網路電話 所撥打,佯稱為「諮詢局」之詐騙電話,惟該詐欺集團尚未 詐欺取財得逞。嗣於100年6月9日上午10時35分許,為警在 陳政仁上址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柒所示之物。 ㈡巳○○(綽號「阿強」)自100年2月中旬起,與辛○(綽號 「湯姆」,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0年2月初起;丁○○(綽 號「阿瑞」,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0年3月初起,均明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人(下稱「阿賢」) 為詐欺集團首腦,在柬埔寨設有多處電信流詐欺機房,竟先 後與「阿賢」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均受僱於「阿賢」, 赴柬埔寨為「阿賢」在柬埔寨所經營位在柬埔寨金邊市000 街00號、金邊市000街00號、金邊市000街0號、金邊市000街 00號、金邊市000街00號、金邊市608街59F等6處電信流詐欺 機房擔任後勤補給工作,「阿賢」並為辛○、巳○○及丁○ ○提供位在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601室為補給據點,經「 阿賢」直接指示或經由辛○指示巳○○及丁○○負責所有電 信流詐欺機房成員之飲食備辦、採買日常生活用品及協助安 置新到達之人員李世祺、許雅淑(李世祺、許雅淑均業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469號、第13482號、第 13522號、第13529號、第20135號、第20146號為不起訴處分 ),辛○並負責詐欺集團成員之護照加簽、居留證、機票購 置及帳冊彙整等事項,上開費用均由「阿賢」支付。而戊○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 接續犯意聯絡,經由網路輾轉聯繫,與「阿賢」所屬詐欺集 團其中設在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之電信流詐欺機房,達 成跨境詐欺之共同謀議,由「阿賢」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推
由洪國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001號判決)在上 址向柬埔寨之網路業者申租IP203.189.148.22之網址,並備 置相關網路語音電話設備,再與戊○○以集瑞來公司名義向 是方電信公司承租IP202.153.161.151之網路介接後,即以 建置之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群發詐欺語音訊息予大陸地區 人民,且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擔任第一、二、三線詐騙人員 ,佯為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職員、公安局人員、檢察官,向大 陸地區人民謊稱其遭冒用名義而牽涉刑事案件云云,而大陸 地區被害人林娟已接獲前揭詐騙電話,惟該詐欺集團尚未詐 欺取財得逞(起訴書原載林娟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自 動櫃員機,匯款至當日指定之人頭帳戶,業經公訴檢察官當 庭更正尚未遂)。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 下稱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中警刑警大隊以國際合作模式 ,與大陸地區公安及柬埔寨警方交換犯罪情資,柬埔寨警方 乃偕同我國警方,於100年6月9日在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 601室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於辛○所有之行李箱內查得九 達旅行社各項費用收據「劉育榮」等數張、大樹旅行社各項 費用收據「邵建銓」等數張、水哥V廠一線薪水單4張、水哥 V廠二線薪水單2張、帳戶登記5張等相關證物,另在柬埔寨 金邊市000街00號查扣如附表拾所示之物;在柬埔寨金邊市 000街0號查扣如附表拾壹所示之物;在柬埔寨金邊市金邊市 000街00號查扣如附表拾貳所示之物;在柬埔寨金邊市608街 59F所查扣如附表拾叁所示之物。嗣辛○、巳○○及丁○○ 均遭柬埔寨驅逐出境,為我國派遣專機拘提回臺。 ㈢戊○○、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經由網路輾轉聯繫,與有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先生」之成年男子(下 稱「王先生」)及何承恩、倪慶豐、曾國志、蔡英信、楊建 文、林正挺、周怡伶、林又生、徐再興、郭耿廷、張自翔、 王朝陽(前開何承恩等12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568號判決確定)、少年徐○○(82年8月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及大陸地區 人民王苗、江燕香、杜文華、胡群、符小娜、蔡彩霞、楊婷 、錢麗春、袁勇軍、蘭西華等10人,達成跨境詐欺分工之約 定,由「王先生」、何承恩、倪慶豐、曾國志、蔡英信、楊 建文、林正挺、周怡伶、林又生、徐再興、郭耿廷、張自翔 、王朝陽、少年徐○○與大陸地區人民王苗、江燕香、杜文 華、胡群、符小娜、蔡彩霞、楊婷、錢麗春擔任電信流詐欺 機房其中撥打電話實行詐騙部分之分工;戊○○、辰○○擔
任網路流分工(詳如前述)。而先由「王先生」向不知情之 柬埔寨房東承租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房屋,並購置室內 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 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 網路電話使用),再經由網路輾轉與戊○○聯繫,由戊○○ 提供網路電話話務平臺設定網路電話使用權,待建置完成, 何承恩、倪慶豐、曾國志、蔡英信、楊建文、林正挺、周怡 伶、林又生、徐再興、郭耿廷、張自翔、王朝陽、少年徐○ ○,及大陸地區人民王苗、江燕香、杜文華、胡群、符小娜 、蔡彩霞、楊婷、錢麗春、袁勇軍、蘭西華10人,自100年3 月間起至同年6月3日止,分別由「王先生」支付機票、簽證 費用,自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入境柬埔寨後,隨即入住上址 ,並由「王先生」或代理人曾國志續供食宿負責訓練話術, 提供教戰守則(即詐騙講稿)1張要渠等熟背,嗣渠等熟記 教戰守則後,何承恩、倪慶豐、曾國志、蔡英信、楊建文、 林正挺、周怡伶、林又生、徐再興、郭耿廷、張自翔、王朝 陽、少年徐○○,及大陸地區人民王苗、江燕香、杜文華、 胡群、符小娜、蔡彩霞、楊婷、錢麗春輪流擔任佯扮法院諮 詢人員之第一線詐騙者,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經由網路 平臺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法院傳票未領取,有疑問可 進行查詢之詐騙語音予大陸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人民陷 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之路徑介接至詐騙機房 ,該詐騙集團第一線詐騙者即向回撥之大陸地區人民佯稱其 有傳票未領,要求該大陸地區人民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等以方便查詢,俟被害人提供相關資料後,第一 線詐騙者隨即誆稱此為刑事傳票,內容係該大陸地區人民申 辦之銀行信用卡未清償刷卡金額,經銀行對該大陸地區人民 提起告訴,如該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當日到案說明,法院將強 制拘留該大陸地區人民48小時再做審理,並凍結該大陸地區 人民之金融帳戶,當該大陸地區人民指稱未辦理系爭信用卡 時,第一線詐騙者則告以可能該大陸地區人民個人資料外洩 ,遭不法集團冒用據以申請信用卡盜刷使用,要求其向公安 局報案重啟調查,如該大陸地區人民不察,則第一線詐騙者 會將電話轉接至假冒公安人員之第二線詐騙者,進行後續之 詐騙行為。如該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將其金融帳戶存款 匯至大陸地區共犯所控制之人頭帳戶,待「王先生」取得匯 款後,何承恩等第一線詐騙人員即可按1%至6%之不等比例就 該次電話詐騙犯罪所得金額分紅。該詐騙集團自開始運作後 即反覆實施詐騙,大陸地區共犯江燕春、杜文華、胡群、錢 春麗已分別詐得大陸地區人民人民幣13,000元、6,900元、
12,500元、28,000元,總計人民幣60,400元得逞。「王先生 並另請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民袁勇軍、蘭西華打掃煮飯 。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柬埔寨 警方交換犯罪情資,柬埔寨警方乃偕同我國警方,於100年6 月9日在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查扣 附表拾肆所示之物。嗣何承恩、倪慶豐、曾國志、蔡英信、 楊建文、林正挺、周怡伶、林又生、徐再興、郭耿廷、張自 翔、王朝陽、少年徐○○均遭柬埔寨驅逐出境,為我國派遣 專機拘提回臺,相關證據亦依合作約定先行併交我國勘驗。 而經警鑑識在柬埔寨金邊市000街00號查扣林又生所持用如 附表拾肆編號一之筆記型電腦其中1臺,發現Skype訊息於 100年5月21日上午8時52分31秒許之內容為「台北富邦八德 分行子○○帳號000000000000,要無摺存款,轉帳賄款(應 係匯款之誤載)不行」;於100年5月21日上午8時52分39秒 許之內容為「台北富邦內湖分行卯○○帳號000000000000, 轉帳、匯款不算數,要無摺存款」;於100年5月23日上午11 時39分24秒許之內容為「啟順:〈legacyquote〉台北富邦 八德分行子○○帳號000000000000,要無摺存款,轉帳賄款 (應係匯款之誤載)不行,今天麻煩合計6萬〈legacyquote 〉」。
㈣戊○○、辰○○、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經由網路輾轉聯繫,與有共同 詐欺取財犯意之袁明正(綽號「阿發」、「發哥」、「小正 」)、梁照祥(綽號「浩客」)、莊東宥(綽號「小趙」) 、吳柏辰(綽號「阿慶」)、吳泳霖(綽號「老芋仔」)( 前開袁明正等5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 字第457號判決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剛」 之成年人(另綽號「黑肉」,下稱「金剛」)、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人(下稱「小陳」)、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順發」之網路平臺業者成年人(下稱「 順發」),達成跨境詐欺分工之約定,由袁明正、梁照祥、 莊東宥、吳柏辰、吳泳霖、「金剛」及「小陳」擔任任電信 流詐欺機房其中撥打電話實行詐騙部分之分工;戊○○、辰 ○○、乙○○、「順發」擔任網路流分工(即向海峽兩岸及 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網 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 謀議既定,前開電信流詐欺機房分工者,分別委由吳泳霖於 100年4月26日,以每月租金8,500元之代價,與不知情之房 東曾昭智簽約,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 10樓房屋,設立詐騙機房(下稱五權南路詐騙機房),且於
100年4月27日向群健公司申請寬頻網路(IP123.240.110.91 );委由梁照祥於100年5月11日,以每月12,000元之代價, 與不知情之房東楊琢輝簽約,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5樓之1號房屋,設立另一詐騙機房(下稱 建國南路詐騙機房),並透過梁照祥(起訴書原載莊東宥, 應予更正)委託吳柏辰向群健公司申設寬頻網路(IP123. 240.135.80);委由「金剛」購置市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 、接聽及回覆使用)、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群發詐騙 語音使用)、IP分享器、閘道器(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 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隨身碟(供存放詐騙資料及記帳資 料用)、行動電話、中國移動通信卡(供詐騙大陸地區人民 及聯繫大陸地區車手共犯)、筆記本(供紀錄詐騙資料用) 等物,以備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騙使用。迨機房籌畫完成 ,崔崑崙(綽號「阿志」、「紅龍」)及王建華(綽號「阿 華」)等,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分別於100年6月7日及8日,加入該五權南路詐騙機 房,惟迄查獲止,均仍在練習教戰守則(詐騙詞底稿),尚 未著手進行詐騙(崔崑崙、王建華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13477號為不起訴處分)。詐騙模式,係先由 梁照祥或「金剛」在建國南路詐騙機房,透過網路Skype與 戊○○、「順發」之網路平臺業者取得連繫,繼將上述地點 之室內電話線集中在電腦主機以閘道器連結,使用IP123. 240.135.80連結至戊○○以集瑞來公司名義向是方電訊公司 承租之IP202.153.161.152網段架設之VOS網路電話系統平臺 (乙○○參與該網段上前揭系統之管理分工,詳如前述), 於其上所架設之「自動群發網頁」管理平臺輸入帳號密碼, 挑選大陸新疆地區,以群發系統發送「法院相關傳票未領」 之詐騙語音至該號碼段之市內電話,如有大陸新疆地區人民 依電話語音之指示回撥,即由上述詐騙機房成員,假冒大陸 新疆省烏魯木齊人民法院之服務人員,向該大陸地區人民誆 稱渠係遭工商銀行以惡意透支為由提告,如該大陸地區人民 否認有惡意透支之事實,就告知可能係證件遭盜用,請該大 陸地區人民報警,並告知可代為轉接公安當局處理,騙取該 大陸地區人民之姓名及身分證等資料後,按「#」,將電話 轉給假冒公安局人員之不詳詐騙成員繼續行騙,該詐欺集團 約定詐欺犯罪所得,實施詐騙之成員各可分得6%或7%,未得 手者,亦持續免費提供食宿,而自100年5月17日起至100年5 月20日止,計有大陸地區被害人王親親、張彥桂、馬永亭、 嚴玉容等253人按鍵回撥,惟均尚未詐欺取財得逞。嗣經警 於100年6月9日上午10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五
權南路詐騙機房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貳拾所示之物 。另警於100年6月9日上午11時許至建國南路詐騙機房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貳拾壹所示之物。
六、庚○○具網路電腦專業,知悉遍佈海峽兩岸及東南亞各國之 電信流詐欺集團在以電話跨境詐騙時,為節省大量詐騙語音 群發及詐騙撥接話費,同時逃避各國查緝,並不透過傳統之 公用交換電話網路(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簡稱PSTN)進行遠距離電話交談,而係另以網路電話通訊 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亦即將 語音訊號壓縮成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 音服務,透過開放性的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 讓使用者可運用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又稱Gateway) 整合2種不同性質的網路,將類比的聲音訊號以「數據封包 (Data Packet)」的形式,在IP數據網路(IP Network)上 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 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點的即時通訊功能,利用網路撥打 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群發語音電話及撥打詐騙電話,乃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頭」之成年人(下稱「老頭」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蕭先生」之成年人(下稱「 蕭先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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