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蔡棋棚
兼法定代理 蔡薛金枝
人
上列原告等2人與被告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佳營造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愛玉、林興俊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等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棋棚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2,93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2,616元;原告蔡薛金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被告陳愛玉、林興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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