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號
PHDV,102,補,8,20130227,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蔡棋棚 
兼法定代理 蔡薛金枝

上列原告等2人與被告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佳營造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愛玉林興俊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等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棋棚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2,93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2,616元;原告蔡薛金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被告陳愛玉林興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1/1頁


參考資料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