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
代 表 人 楊方漢
訴訟代理人 戴子偉
被 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惟 查本案有送達之程序問題,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進 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