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23號
TYDV,99,訴,1923,2013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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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3號
上 訴 人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被上訴人  張金城即張金城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3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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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親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