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8號
TYDV,102,訴,268,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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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   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4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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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