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3號
TYDV,102,補,73,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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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楊陳蓮菊
      林政銘
      林佩欣
      林怡均
      翁雅雯
      林宗沂
      陳子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陳政修
被   告 陳楊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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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