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騰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蓓真
再審被告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
院民國101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1 年度簡上字第157 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3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
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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