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黃一剛即加豐企業社
被 告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淑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
3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08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