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34號聲 請 人 康啟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秋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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