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8號
TYDV,102,司拍,28,201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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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邱滄浪
相 對 人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 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 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以 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 登記在案。現因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茲對聲請人負債1,600, 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動產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 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3874 號執行命令一份等為證。經 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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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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