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75號
TYDV,102,司促,875,20130225,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欣享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欣享食品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4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享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