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
債 權 人 陳建鈿
債 權 人 黃雅玲
債 權 人 周伯岳
債 權 人 高澤峰
債 權 人 林淑惠
債 權 人 江夢涵
債 權 人 吳佩珊
債 權 人 劉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玉勝即莎琳娜攝影企業社、許翁翊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00元。
二、查本件係請求資方積欠勞方之薪資,又莎琳娜攝影企業社為
許玉勝獨資設立,請釋明向許翁翊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
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