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2年度,5號
TYDV,102,勞聲,5,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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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翁加林
相 對 人 徐春婷即鴻瑞工程行
相 對 人 江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101 年4 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肆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 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 :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 、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 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訂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 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7,046 元,上開金額自民國 101 年5 月15日起,相對人於每月15日給付聲請人5,000 元 至給付完畢止,如一期未依約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 對人迄今僅給付45,000元,其餘並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1 年4 月17日在桃園縣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 資317,046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101 年4 月17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紙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 (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自民國97年7 月起至100 年8 月止 積欠之工資合計新台幣317,046 元,上開金額由資方分期清 償,自民國101 年5 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勞方新 台幣5,000 元,至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依約給付,則視 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資方一次請求剩餘未償之金額。」等 語,雙方達成和解,其調解成立。是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 主張為真實。且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 執行之情形,則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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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