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輔宣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素英
相 對 人 張加燁
關 係 人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加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王素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加燁之監護人。指定張震宇(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張加燁之配偶,相對人自民 國101 年10月14日起因自發性顱內出血,雖送醫診治但不見 起色,近日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 第1項、第1111條、第1113條之1第 1 項、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 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暨指定關係人 張震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鈞院認為相對人已達可 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聲請人願意變更聲請,亦請鈞院改依民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 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 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1111條第1 項、 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輔助 宣告之聲請,認有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為監護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親屬系統表 、親屬名冊、戶籍謄本、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診斷證明 書等件為證。嗣經本院於本件鑑定醫師陳炯旭前點呼相對人 年籍等事項,相對人躺在病床上,開著眼睛,插著鼻胃管, 沒有任回應,並訊據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陳稱:相對人生活自 理需人照顧,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參見本院101 年11月 28日訊問筆錄)。佐以鑑定人陳炯旭診所於101 年12月1 日 以旭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略以:. ..五、鑑定結果:張員疑為失智症合併行為及精神症狀, 併顱內出血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及 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張員顱內出血的部分為101 年10月14日發生,離鑑定日方 45天,且目前因肺炎致呼吸衰竭再度入院,仍處於急性期, 未來應尚有部分改善之可能。惟張員自民國100 年4 月起疑 似出現失智症合併行為及精神症狀,並且有暴力行為,顯示 其症狀已影響其現實判斷力;故張員未來顱內出血造成之影 響若有改善,其社會功能是否能恢復至與常人無異之程度, 需持較保留之態度。...七、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 理學檢查:躺臥在床,經氣管內管以呼吸器維持呼吸,插有 鼻胃管、尿管。眼睛在疼痛刺激下可自行張開,瞳孔大小為 3㎜/3 ㎜,光反射反應不明顯。四肢肌力皆顯著減弱為1分 ,深部肌腱反射不明顯。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昏迷。無法言 語。無法對言語、動作有適當之反應,更無法以言語動作與 之溝通。無法完成一般簡易智能測驗。日常生活狀況:日常 生活自理能力:藉由呼吸器維持呼吸,經由鼻胃管灌食,大 小便無法自理,生活自理需人完全協助。顯示其無生活自理 之能力。經濟活動能力:無經濟活動之能力。社會性活動: 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等語。綜上,本院審酌於現場訊問時相 對人之精神、心智反應等狀況,並參酌鑑定人之上揭意見, 認相對人目前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之程度,已無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的能力,而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經本院囑託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進 行訪視,該公會101 年12月17日桃姚字第101571號函所附之 監護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內容略以: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對人臥床意識不清楚,家屬不知相對 人郵局密碼,無法領取相對人終生俸支付相關費用,再者亦
無法處分相對人名下股票,經關係人上網查詢得知輔助宣告 資訊,故與家屬商討後提出此案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本案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為相對 人長子。相對人為大陸來台榮民,親友都在大陸,隨部隊來 台後與聲請人相識結婚,婚後育有四子,本相對人、聲請人 及關係人1 家4 口同住,其餘子女則分住桃園、台北及台中 等地。相對人有高血壓病史和心臟肥大問題,兩年前因耳神 經出血,疑似耳中風聽不見。101 年10月14日家屬發現相對 人洗澡時摔倒,緊急送醫才知相對人大腦出血,入院時血壓 兩百多且發出病危通知,關係人稱相對人為左腦受傷導致右 半邊癱瘓,傷及語言區無法言語,形同半個植物人。101 年 11月19日相對人因肺炎發燒住院,因受感染需使用抗生素治 療且有血氧不足狀況。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臥床昏睡無反 應,身上安置鼻胃管、尿管,身上亦有連結醫療儀器偵測相 對人生命跡象。相對人身體僵硬踡縮無肌力,對聲請人、訪 員叫喚無回應,聲請人以手輕拍相對人臉頰、肩膀也無反應 。加護病房護士在旁稱相對人會喊熱,不知為何今日都無回 應,聲請人也稱相對人平時叫喚會醒來,不知今日為何在昏 睡。病房護士也稱相對人受不明病菌感染尿道,目前為隔離 禁止接觸狀態,提醒來訪者穿戴拋棄式防護衣。聲請人、關 係人稱相對人呈現半昏迷,大部分時間都昏睡,會張眼、點 搖頭,但無法言語,因左腦受傷,僅有左半邊可移動。相對 人未領身障手冊,除有高血壓、心臟肥大問題,亦有糖尿病 、攝護腺和腳關節受傷之狀況。相對人現住臺北榮民總醫院 桃園分院加護病房,由醫護人員共同照料生活起居,因臥床 無自理能力,舉凡:進食、清潔、翻身、拍背和移動都需人 協助。聲請人幾乎每日都到院探訪,會跟相對人對話並替相 對人按摩,亦會帶乾淨的襪子供相對人更換。相對人現住臺 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加護病房,由醫護人員主責照料,因 相對人為榮民,故住院無須繳交任何費用,而相對人居住養 護中心費用每月26,000元,則由相對人4 名子女共同分擔。 聲請人、關係人稱相對人財產都自行管理,家屬未曾過問, 據自國稅局查詢結果,相對人無負債、無財產,名下有3 張 股票,市值約八萬元,相對人因為軍人退伍每半年領有終生 俸210,000 元,現郵局存簿僅餘一萬多元。除健保卡放醫院 ,身份證、存褶、印章則統一由關係人保管。
㈢聲請人狀況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聲請人自述相對 人臥床前會固定給付家用,目前收入來源為老人年金3,500 元、房租收入8,000 元以及子女貼補生活費每月12,000元, 聲請人自述每月開銷10,000元,支出都在醫藥、伙食和交通
費上,若節省仍夠花用。關係人在旁補充表示,聲請人與其 同住,在伙食開銷上可減少支出。聲請人住居所為關係人所 有,為兩層半透天厝,近主要幹道亦有便捷的大眾運輸系統 ,生活機能尚稱方便。1 樓為聲請人、相對人夫妻共同使用 ,2 樓以上則為關係人一家起居空間。屋內通風,亦乾淨整 潔且擺放整齊。聲請人自述平日大多在家,偶而會與朋友外 出旅行,因聲請人患有白內障和高血壓,亦需定期外出到醫 院就診取藥。聲請人自述在鶯歌有1 戶公寓,現出租他人使 用,名下存款有300,000 元以及1 輛摩托車代步使用,聲請 人除有房屋收入、老人年金外,目前子女亦會貼補生活費, 因此經濟上亦稱穩定足夠使用。聲請人會主動站在床頭以手 輕拍相對人臉頰和肩膀,同時不停叫喚:「張家燁,我是王 素英來看你」。聲請人會檢查相對人身體情形,向護士詢問 相對人病況,發現相對人未穿襪子亦會提醒和詢問,且將相 對人衣物帶回家中清洗做更換,聲請人自述幾乎每天都來探 視相對人,僅這兩天天冷下雨才不便前來。
㈣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表示 家屬討論後推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因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 ,後續相對人帳戶亦由聲請人管理使用,故由聲請人擔任監 護人最合宜。經訪員說明監護人之角色職責,聲請人稱知悉 且同意擔任監護人。
㈤關係人說明: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關係人自述為雙薪家庭 ,與配偶皆有固定收入。關係人10月甫退休,退休前月薪10 0,000 元,目前自行從事生技研發,論件計酬,最近案件收 入約有500,000 元但不固定。自述家庭月支出120,000 元, 包含家用開銷、生活費、保險、子女撫養費,主要都由關係 人支付,配偶部分負擔,經濟上仍屬夠用有餘。關係人自述 退休後從事生計研發為自由業,因此工作時間較不一定,大 部分時間安排為上午工作,下午跑客戶,子女已大也毋須照 顧接送,而自己主要都在外打拼增加家庭收入。關係人自述 家中房產、汽車和存款皆登記配偶名下,自己名下有股票和 房貸1,800,0000元,自述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目前收入 也足夠支應家庭開銷。關係人未陪同訪員前往醫院探視相對 人,無法觀察兩造互動情形,但關係人自述每兩天探視相對 人1次。
㈥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為相對人長子,主 責相對人照顧事務。自述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家屬 討論後推舉,因自己退休時間比較彈性,且住的較近,而聲 請人亦稱是此情形才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訪員說明,關係人稱知悉且同意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㈦建議:本案之聲請人王素英女士為相對人配偶,關係人張震 宇先生為相對人長子,相對人事務由關係人主責,費用由相 對人4 名子女共同分擔。因相對人臥床意識不清,家屬無法 動用相對人郵局戶頭內之退休俸及處理相對人相關資產,故 提本案聲請。關係人稱相對人次子張聲寰先生、3 子張四維 先生、4 子張楨先生皆知曉,且書面蓋章同意此案辦理,選 (指)定聲請人王素英女士為監護人人選、關係人張震宇先 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王素英女士具擔任 監護人意願、張震宇先生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 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法官以 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加燁 之配偶,受監護宣告人平日即由聲請人協助處理事務,並固 定探視受監護宣告人,而受監護宣告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均 屬良好,堪認聲請人對受監護宣告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 再者,聲請人並無其他不適或不宜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之積極或消極原因,如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聲請人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外,關係人張震宇為受監護宣告人 之長子,並與聲請人共同負擔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之責任,且 未曾涉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財產處理之糾紛,衡情當可善盡 監督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並得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財 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張震宇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 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張震宇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就對相對人之監護宣告部分不得抗告;另就其餘有關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