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93號
TYDV,101,訴,2393,201302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5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 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