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35號
TYDV,101,訴,2235,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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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   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何惠玲
      吳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328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間重婚行為侵害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惟 原告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0 年度家訴字第32 8 號)對被告等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訴訟,又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間重婚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應以原告 與被告吳以倫間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判斷前提。準此,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應以上開 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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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