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年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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