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8號
TYDV,101,訴,138,2013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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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黃炳勳

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被   告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元、原告丁○○新臺幣壹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十二號字體刊登於醫聲論壇網站首頁(網址:www.doctorvoice.org/index.php )七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原告丁○○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等 (含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2萬元。㈡被告應於醫聲論壇(網址:www.doctorvoice. org/index.php )之首頁,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1 個月。㈢上開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丙○○及甲○之部分(見本院卷一第69 頁背面),且經數次追加變更,最後將訴之聲明第1 項變更 為:被告戊○○應賠償原告丁○○5 萬元、賠償乙○○47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6 、138 、224 、321 頁)。又 原告原起訴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民國99年1 至3 月間在醫聲 論壇之留言侵害其名譽(附表二編號1 至47),嗣經數次追



加變更,最後確定為追加100 年6 月間及101 年4 月間之留 言(附表二編號48至54,見本院卷第194 、213 、220 至22 2 、285 至287 頁);經核原告撤回對丙○○以及甲○起訴 之部份,渠等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追加起訴及變更第1 項聲明之部分,係基於同一被告及同一論壇留言之侵權行為 而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關連,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 同一性,揆諸前開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原告丁○○職業為精神科 醫師、原告乙○○職業為會計師,因醫師間利用網路架設之 醫聲論壇藉以交流醫學技術及分享醫學心得,在該論壇有部 分討論區為僅具醫師資格之人方得申請藍色帳號、密碼,每 人限申請一組帳號,方得於該討論區上留言。詎被告竟利用 「Victoria」等代號,於99年1 至3 月間、100 年6 月間及 101 年4 月間,在該論壇上陸續刊登散布足以毀損原告二人 名譽之言論留言,總計54篇(內容詳如附表二),被告前開 藉由網際網路散布文字毀損原告名譽之行為,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613 號),並經鈞院刑事庭以誹謗案件受理在 案(100 年度易字第97號)。被告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之 名譽,並造成原告須承受其他醫師之異樣眼光,精神上受有 莫大之壓力。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戊○○應賠償 原告丁○○5 萬元及賠償乙○○4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 醫聲論壇(網址:www.doctorvoice.org/index.php )之首 頁,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1 個月。㈢上開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上開事實之刑事案件部分,經鈞院刑事庭以 101 年度易字第97號誹謗案件審理當中,原告業已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案件(101 年度桃簡字第300 號),且原告另以同 一事由,對被告提起相關之民事訴訟案件共20餘件,故應有 重複起訴之情事。再者,縱如原告所述,被告有侵害原告名 譽之行為,然被告係於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 害行為,名譽亦為單一抽象法益,故本件與其他訴訟案件為 同一案件,有違重複起訴之規定,且求償高額賠償金,顯不 符比例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否認有於醫聲論壇張貼附表二所示之文字,亦否認對原 告構成侵權行為,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 ㈠本件有無重複起訴?㈡被告張貼如附表二之文字,是否構



成侵權行為?㈢被告如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㈣原告請求被告於醫聲論壇刊登附表一之道歉啟事有無理 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本件訴訟並非重複起訴:
1.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然所謂同一事件,係指 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 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前後 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及聲明是否相 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之;又所謂訴訟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包括其訴 之原因事實,若其原因事實不同,當非屬同一事件(最高 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為被告於99年1 至3 月間 、100 年6 月間及101 年4 月間在醫聲論壇之留言侵害其 名譽,並將被告留言列表如附表二所示,觀諸上開留言之 日期、時間及內容並不相同,縱附表二編號22與編號47之 內容相同,然時間分別為99年2 月22日下午12點02分、上 午11點30分,顯非於同一時間或時間緊接所張貼,即非同 一行為。又據原告提出其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被告留言 內容時間總表(見本院卷第288 至302 頁),與本件附表 二所列之發言日期、時間並不相同,自非就同一案件重複 起訴。被告雖辯稱於網路上接續發表言論,僅有單一之侵 害行為,名譽亦為單一抽象法益,故與其他訴訟案件為同 一案件云云。惟查,於網路上貼文妨害他人名譽者,文章 一經刊登即已對貼文對象造成侵害,除貼文者貼文之時間 緊接,且貼文內容相同者,可視為同一次之侵權行為外, 若貼文者在距離前次貼文相當時間後再行貼文,或陸續在 不同網站貼文,均已對貼文對象造成不同之侵害,自應視 為不同之侵權行為,是被告辯稱原告本件係重複起訴云云 ,洵無足採。
㈡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 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 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被告於98年7 月份起至100 年4 月份止,在高雄市○○ ○路000 ○00號9 樓之2 住處內,以其向中華民國醫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醫師公會)所申請「Victoria 」 等 帳號,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醫師公會所提供 之不特定人於該網站註冊後均可上網連接並觀覽之醫聲論 壇(網址:www.doctorvoice.org/index.php ),以上開 帳號登入並接續發表留言,在網路上公開指摘、傳述不實 情事,公然侮辱並指摘足以詆毀貶損原告名譽之事,業據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調偵字第612 號案件起訴(下 稱偵查卷),現於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案件審理 中(下稱刑事卷),而被告於上開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 中均坦承帳號「Victoria」為其申請及使用,且起訴書犯 罪事實㈠之部分,除海賊王、帥哥的使用暱稱所發布內容 非被告所為,其他的都是被告所為等情,有上開偵查卷及 刑事卷之影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7頁、刑事卷101 年3 月 22 日 筆錄第3 頁),堪認被告確有張貼附表二留言之行 為屬實。
3.細繹附表二留言之內容,被告於留言時均直接輸入原告二 人姓名及其職業分為醫師、會計師,或以「ㄚ青婆」、「 會計師老婆」、「花痴青」、「精神科醫師老公」等代稱 ,且長期大量留言,已足使不特定人於對照前後文即知留 言所指對象為原告二人明確。而被告留言內容諸如「38花 癡乙○○是專門提供額外性服務ㄉ遜咖會計師ㄉ服務」、 「可以這樣子ㄉ無私奉獻…加上附加額外性服務ㄉ會計師 …中華民國開國至今將近100 年…臺灣能夠有幾ㄍ?」等 散佈原告乙○○提供性服務之不實內容,甚至張貼原告乙 ○○電話及地址(如附表二編號3 、4 、7 至9 、28、31 、32、34、41、42、45、50、52),或指稱原告乙○○不 守婦道(如附表編號21、46、47);或如「花痴乙○○死 到哪裡了?問妳乙○○在地下難以瞑目ㄉ弟弟吧」、「38 花癡乙○○家中辦喪事???妳應該經驗豐富ㄚ!!」( 如附表二編號1 、12、13、40、51)等惡意攻擊且有失道 德之言論;或為「乙○○1 ㄍ5 短長相抱歉ㄉ已婚女人」 、「是那一片關於ㄚ青婆ㄉ薇閣出浴記ㄇ???5短身材加上 抱歉ㄉ五官... 臉上還有不少ㄉ斑..除非討客兄或是突變 否則怎麼會有像林志玲ㄉ小孩??? 國中2 年級就34 Dㄡ?? ? 」(如附表二編號2 、48、49、53、54)等惡意批評原



告乙○○外貌之內容,已逾越言論自由範疇而屬人身攻擊 之言論,及其他如「妳38花癡乙○○真是ㄊㄇㄉ大姨媽不 順又再度導致週期性犯賤」、「起乩」、「流氓兼賴帳」 等謾罵文字(如附表二編號5 、6 、27、43、44),顯屬 不法之誹謗、侮辱行為無訛,而被告在醫聲論壇上張貼上 開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之網路使用者得以共聞共見,足使 原告乙○○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受到貶損,而侵害原告乙 ○○之名譽權。
4.另被告留言「乙○○似乎有喜歡撿女醫師用過ㄉ東東來作 垃圾資源回收之習慣包括現在的精神科醫師老公應該是那 一位女醫師用過ㄉ二手貨吧」,有將原告丁○○隱喻為二 手貨或垃圾,將原告乙○○隱喻為喜歡撿垃圾之令人感到 不快、難堪之言論;或指稱原告二人為「是非夫妻」、「 臭名遠播」、「令人髮指ㄉ夫妻」、「全家吃霸王餐」、 「夫妻ㄉ兄弟姐妹素質良莠不齊。失業、低成就、早夭、 遇人不淑…」等,均為負面之評論(如附表二編號10、19 、21、23至25、36),而貶低原告二人在社會之人格評價 ,自已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
5.至於被告留言如附表二編號11、14至18、20、26、29、30 、33、35、37至39等15篇留言(下稱不構成侵權行為之15 篇留言),並非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言論,理由詳如附表 二編號11、14至18、20、26、29、30、33、35、37至39之 備註欄所載。
6.綜上,被告附表二編號10、19、21、23至25、36等7 篇之 留言已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被告附表二54篇留言扣除 上開不構成侵權行為之15篇留言,所餘39篇留言,均侵害 原告乙○○之名譽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應賠償原告乙○○4萬元、原告丁○○1萬元: 被告既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二人名譽權之情事,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原告二人自得請求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本院審酌 原告丁○○現46歲,大學畢業,職業為醫師,平均月收入50 萬元,100 年薪資所得為18,735元、執行業務所得826,627 元,名下有房屋4 筆、土地7 筆、投資6 筆,財產總額52,8 70,263元;原告乙○○現46歲,大學畢業,職業為會計師, 平均月收入6 萬元,100 年薪資所得為96,000元、執行業務 所得為18,876元,名下有房屋7 筆、土地10筆、汽車1 輛、 投資15筆,財產總額16,242,714元;被告現45歲,大學畢業 ,職業為醫師,100 年薪資所得為508,000 元、執行業務所 得307,432 元,名下有投資7 筆,財產總額124,820 元,有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警詢筆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2 頁背面、桃園地檢 署98年度他字第5592號卷62頁、本院卷二第1 至44頁),爰 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兩造均為智識成熟之人,被 告竟恣意在多為醫師登入瀏覽之醫聲論壇上刊登留言39篇留 言侵害原告乙○○名譽,且其中7 篇侵害原告丁○○名譽, 對身為醫師及醫師配偶之原告二人名譽已生相當之損害等一 切情況,認本件原告乙○○請求被告給付4 萬元、原告丁○ ○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為有理由,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 理由。
㈣末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須依實際加害程度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 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 容適當而後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 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本件被告既因在醫聲論壇上張貼留言侵害原告 之名譽,而為醫聲論壇上之不特定網路使用者瀏覽知悉,故 如未另以其他回復名譽之方式,單僅命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尚未能回復原告之名譽、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茲審 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情節、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 情形,認為由被告在醫聲論壇首頁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 啟事,可認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原告於本院審理 中將起訴狀之道歉啟事內容中「98至100 年間」更正為「99 年至101 年間」、刪除丙○○、甲○之部分,及「Victoria 」以外之帳號,更正後之道歉啟事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 一第332 頁背面),觀諸該道歉啟事內容亦未涉及被告自我 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無逾越必要之程度,衡以醫 聲論壇所登入瀏覽人數非少,且道歉啟事亦非一刊登即可生 澄清回復名譽之效果,為求回復名譽之完整性,經認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2號字體大小,刊 登於醫師論壇首頁7 日為適當,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乙○○4 萬元、丁○○1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即101 年3 月13日(起訴狀繕本於101 年3 月12日送達 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00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2號字體刊登 於醫聲論壇首頁7 日,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 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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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
│本人戊○○前於民國99至101 年間在本論壇利用「Victoria
│」匿稱,惡意於該網站上散佈有關乙○○會計師、丁○○醫│
│師及其家人之隱私,且亦有諸多不實之指述,本人所為行止│
│實屬違法不當,更立下醫師界錯誤示範。本人在此願以誠摯│
│之心,向乙○○會計師及丁○○醫師表示萬分歉意,並藉此│
│警惕網友勿以身試法。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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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貼文時間 │被告 │帳 號 │原告 │內容 │備註欄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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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2 月24日│戊○○│Victoria│乙○○ │別人ㄉ美貌還有出身於擁有高階社經地位ㄉ家庭對│ │
│ │11:53pm │ │ │ │ㄚ匹婆乙○○而言如眼中釘這樣子ㄉ忌妒興風作浪│ │
│ │ │ │ │ │無中生有所以有個早死ㄉ弟弟失業ㄉ哥哥都是自作│ │
│ │ │ │ │ │孽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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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2 月25日│戊○○│Victoria│乙○○ │是那一片關於ㄚ青婆ㄉ薇閣出浴記ㄇ??? 5 短身材│ │
│ │10:34am │ │ │ │加上抱歉ㄉ五官... 臉上還有不少ㄉ斑..除非討客│ │
│ │ │ │ │ │兄或是突變否則怎麼會有像林志玲ㄉ小孩??? 國中│ │
│ │ │ │ │ │2年級就34D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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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2月25日 │戊○○│Victoria│乙○○ │維多利亞的秘密??別急別急... 當天formosabear │ │
│ │10:39am │ │ │ │ㄉ會計師老婆會穿在身上自動秀給您免費觀賞期待│ │




│ │ │ │ │ │您ㄉ心得報告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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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38花癡乙○○跟妳這專門提供額外性服務ㄉ遜咖會│ │
│ │9:32am │ │ │ │計師無關這吧?妳乙○○有往生而難以瞑目ㄉ弟弟│ │
│ │ │ │ │ │長期失業ㄉ哥哥黃建聲和婆媳不和ㄉ嫂子遇人不淑│ │
│ │ │ │ │ │ㄉ姐姐謀生能力有問題ㄉ大伯當米蟲ㄉ小姑們連大│ │
│ │ │ │ │ │姑也..... 族繁不及備載!!和擁有林志玲般ㄉ34D │ │
│ │ │ │ │ │女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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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妳38花癡乙○○真是ㄊㄇㄉ大姨媽不順又再度導致│ │
│ │9:51am │ │ │ │週期性犯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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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妳38花癡乙○○真是ㄊㄇㄉ大姨媽不順又再度導致│ │
│ │3:57pm │ │ │ │週期性犯賤論壇不是妳討論睡務問題ㄉ地方請另尋│ │
│ │ │ │ │ │他處找尋自己ㄉ春天 不必在此作賤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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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38花癡乙○○是專門提供額外性服務ㄉ遜咖會計師│ │
│ │9:36am │ │ │ │ㄉ服務ip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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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38花癡乙○○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
│ │9:48am │ │ │ │有會計師提供ㄉ額外全方位性服務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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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2月26日 │戊○○│Victoria│乙○○ │38花癡乙○○通知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 │9:54am │ │ │ │000 0000000000 有會計師提供ㄉ額外全方位性服 │ │
│ │ │ │ │ │務ㄇ? 地址是不是....桃園市○○路0000號?? 還 │ │
│ │ │ │ │ │有桃園市○○路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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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年2月28日 │戊○○│Victoria│丁○○、│乙○○似乎有喜歡撿女醫師用過ㄉ東東來作垃圾資│ │
│ │9:15pm │ │ │乙○○ │源回收之習慣包括現在的精神科醫師老公應該是那│ │
│ │ │ │ │ │一位女醫師用過ㄉ二手貨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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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2月19日 │戊○○│Victoria│丁○○、│( 引言丁○○的帳號formosabear ) 問閣下您醫學│被蒙在鼓裡並│
│ │11:57am │ │ │乙○○ │院的女同學吧!!或許她們知道一些ㄚ青大娘被蒙在│非貶損原告社│
│ │ │ │ │ │鼓裡ㄉ事情ㄛ。 │會評價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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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年2月19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乙○○死到哪裡了? 問妳乙○○在地下難以瞑│ │
│ │12:01pm │ │ │ │目ㄉ弟弟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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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年2月19日 │戊○○│Victoria│乙○○ │宇宙無敵超級花痴乙○○錢想到瘋ㄌ,不是嗎?君│ │
│ │12:21pm │ │ │ │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去羨妒原本不屬於你們的│ │




│ │ │ │ │ │東西。生來本就不平等。別人有好爸爸你們卻有個│ │
│ │ │ │ │ │死弟弟,還有教養兒女不當ㄉ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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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Mary也是乙○○帳號之一ㄚ! │Mary並非貶損│
│ │9:09am │ │ │ │ │原告社會評價│
│ │ │ │ │ │ │之言論,亦無│
│ │ │ │ │ │ │前後文可供對│
│ │ │ │ │ │ │照有何貶損之│
│ │ │ │ │ │ │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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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妳ㄉ發文怎麼都和乙○○有相關ㄝ。Mary也是黃玉│Mary並非貶損│
│ │9:26am │ │ │ │青她使用ㄉ諸多帳號之一ㄚ │原告社會評價│
│ │ │ │ │ │ │之言論,亦無│
│ │ │ │ │ │ │前後文可供對│
│ │ │ │ │ │ │照有何貶損之│
│ │ │ │ │ │ │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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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2月19日 │戊○○│Victoria│丁○○ │粉臺ㄉ英文 │尚未達貶損原│
│ │11:54am │ │ │ │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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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2月19日 │戊○○│Victoria│乙○○ │乙○○出國前記得股票不要玩太大,否則像2008ㄉ│尚未達貶損原│
│ │4:30pm │ │ │ │英國之旅那樣子狼狽不堪又寒酸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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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2月20日 │戊○○│Victoria│乙○○ │乙○○... 永遠別出現在論壇更是許多人夢魘消失│尚未達貶損原│
│ │9:27am │ │ │ │ㄉ開始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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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0日 │戊○○│Victoria│丁○○、│Alex大大ㄉ服務醫院和年收入也被formosabear 這│ │
│ │9:15am │ │ │乙○○ │對是非夫妻廣為宣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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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年2月20日 │戊○○│Victoria│乙○○ │根據丁○○的發言victoria回應(表情符號:嘔吐│尚未達貶損原│
│ │12:59 │ │ │ │)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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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年2月20日 │戊○○│Victoria│丁○○、│丁○○/ 乙○○... 反求諸己不要把自己名聲搞臭│ │
│ │1:11pm │ │ │乙○○ │ㄌ!!不過言歸正傳 本來就臭名遠播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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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乙○○有ㄉ已婚專業人士( 例如會計師) 不守│ │




│ │12:02pm │ │ │ │婦道到秘密花園釣凱子醫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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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丁○○、│丁○○/乙○○ 一對令人髮指ㄉ夫妻 │ │
│ │9:20am │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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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年2月23日 │戊○○│Victoria│丁○○、│網聚一家五口都馬吃免費ㄉ霸王餐 │ │
│ │10:26am │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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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丁○○、│10年後你們全家人還繼續吃免費霸王餐? │ │
│ │9:17am │ │ │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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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乙○○ │根據告訴人的發言 victoria (表情符號) │並非貶損原告│
│ │ │ │ │ │ │社會評價之言│
│ │ │ │ │ │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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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乙○○ │ㄚ青婆起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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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電話特別服務專線(24 小時全天候提供) │ │
│ │8:57am │ │ │ │00-0000000 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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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Mary] 也是你們帳號之一!聰明的大眾看看想想就│Mary並非貶損│
│ │9:02am │ │ │ │知道了...... │原告社會評價│
│ │ │ │ │ │ │之言論,亦無│
│ │ │ │ │ │ │前後文可供對│
│ │ │ │ │ │ │照有何貶損之│
│ │ │ │ │ │ │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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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妳和乙○○應該是同一人吧! │並非貶損原告│
│ │9:12am │ │ │ │ │社會評價之言│
│ │ │ │ │ │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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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 引言訪客寫花痴電話特別服務專線00-0000000 │ │
│ │9:14am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提供全面性ㄉ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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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 引言訪客寫花痴電話特別服務專線00-0000000 │ │
│ │9:21am │ │ │ │00-0000000 0000-000000…) 提供全面性ㄉ服務?│ │
│ │ │ │ │ │當事人是否可以現身說明會計師如何提供睡務相關│ │
│ │ │ │ │ │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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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 引言formosabear 的發言) 為什麼這樣子喜歡到│尚未達貶損原│




│ │10:06am │ │ │ │論壇來興風作浪怎不到屬於會計師ㄉ網站?是因為│告社會評價之│
│ │ │ │ │ │職業沒有醫師來得好看好聽嗎?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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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年3月21日 │戊○○│Victoria│乙○○ │可以這樣子ㄉ無私奉獻... 加上附加額外性服務ㄉ│ │
│ │8:04pm │ │ │ │會計師....中華民國開國至今將近100 年....臺灣│ │
│ │ │ │ │ │能夠有幾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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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年2 月24日│戊○○│Victoria│丁○○、│( 引言formosabear 的發言龍兄鼠弟) 看你們家就│並非貶損原告│
│ │10:09am │ │ │乙○○ │略知一二 │社會評價之言│
│ │ │ │ │ │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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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丁○○、│( 引言formosabear 的發言問我家孩子怎麼了 │ │
│ │10:55am │ │ │乙○○ │?...) 是指你們夫妻ㄉ兄弟姐妹素質良莠不齊。失│ │
│ │ │ │ │ │業 低成就 早夭 遇人不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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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年2月24日 │戊○○│Victoria│乙○○ │( 引言formosabear 的發言問我家孩子怎麼了? 眼│林志玲、34D │
│ │11:56pm │ │ │ │睛大身材高朓笑容甜美公認的林志玲接班人) 林志│等形容詞並非│
│ │ │ │ │ │玲接班人??? 所以擁有34Dㄡ??? │貶損原告社會│
│ │ │ │ │ │ │評價之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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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年2月25日 │戊○○│Victoria│乙○○ │(引言 formosabear 寫的英文) Wrong Grammer!!│尚未達貶損原│
│ │10:21am │ │ │ │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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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9年2月25日 │戊○○│Victoria│乙○○ │( 引言formosabear 跟他會員的討論要動用收藏了│尚未達貶損原│
│ │9:12am │ │ │ │指紅酒) victoria:是可以一堆當壁紙ㄉ股票ㄇ? │告社會評價之│
│ │ │ │ │ │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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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9年3月5日 │戊○○│Victoria│乙○○ │38花癡乙○○家中辦喪事 ???妳應該經驗豐富ㄚ!!│ │
│ │6:31pm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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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年3月8日 │戊○○│Victoria│乙○○ │家中辦喪事??? 妳38花癡乙○○應該經驗豐富ㄚ!!│ │
│ │9:54am │ │ │ │那也屬於會計師以外額外附加性服務ㄉ一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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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年3月11日 │戊○○│Victoria│乙○○ │家中辦喪事??? 妳38花癡乙○○應該經驗豐富ㄚ!!│ │
│ │8:40pm │ │ │ │那也屬於會計師以外額外附加性服務ㄉ一種!!沒有│ │
│ │ │ │ │ │花癡青親自下海服務難怪事務所生意越來越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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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年3月12日 │戊○○│Victoria│丁○○、│花痴青搞分身耍流氓兼賴帳是你們ㄉ萎大專長沒有│ │
│ │10:36am │ │ │乙○○ │輪學得來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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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年3月12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青 又再度ㄑㄊㄇㄉ週期性犯賤!! │ │
│ │7:40pm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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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年3月12日 │戊○○│Victoria│乙○○ │花癡青那麼會附加額外性服務ㄉ會計師就只有這些│ │
│ │8:13pm │ │ │ │老套ㄇ??可以向妳ㄉ提供特別服務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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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乙○○有ㄉ已婚專業人士( 例如會計師) 不守│ │
│ │12:19pm │ │ │ │婦道到秘密花園釣凱子醫師。難道ㄊ從來沒有照過│ │
│ │ │ │ │ │鏡子?興風作浪ㄉ工夫堪稱世界之最! 難怪ㄊ的兄│ │
│ │ │ │ │ │弟命運都不好!!失業久婚不孕兼早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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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2月22日 │戊○○│Victoria│乙○○ │花痴乙○○有ㄉ已婚專業人士( 例如會計師) 不守│ │
│47│11:30am │ │ │ │婦道到秘密花園釣凱子醫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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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0年6月21日│戊○○│Victoria│乙○○ │乙○○(10 張照片) 應該是說幾乎所有醫師知道這│ │
│ │9:08pm │ │ │ │ㄓ哺乳動物如果接受醫學美容但沒有畫龍點睛之效│ │
│ │ │ │ │ │卻有畫虎不成反類犬之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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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0年6月25日│戊○○│Victoria│乙○○ │乙○○1 ㄍ5 短長相抱歉ㄉ已婚女人4 處勾搭已婚│ │
│ │7:02pm │ │ │ │男人尤其1 知道是醫師就盲目ㄉ投懷送抱連ㄍ70才│ │
│ │ │ │ │ │ㄉ外科開業醫也難逃被這歐巴桑長期騷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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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年6月25日│戊○○│Victoria│乙○○ │乙○○是這ㄍ嗎黃品瑄ㄇㄊ老娘誇下海口像志玲姐│ │
│ │9:54am │ │ │ │姐ㄉ那ㄍ歐166/50祖父母胼手胝足留下億萬財產何│ │
│ │ │ │ │ │必擔心ㄋ倒是自己ㄕㄨㄟ\ ㄉ問題要妥善解決才是│ │
│ │ │ │ │ │ (po黃品瑄25張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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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年6月25日│戊○○│Victoria│乙○○ │乙○○大娘碰過ㄉ股票十之八九下場跟出車禍當ㄚ│ │
│ │9:37am │ │ │ │飄ㄉ老弟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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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0年6月24日│戊○○│Victoria│乙○○ │乙○○更完美ㄉ計畫是工作怠墮會計師ㄉ專業淪喪│ │
│ │10:10am │ │ │ │特殊額外附加性質ㄉ服務乏人問津寅吃卯糧米缸見│ │
│ │ │ │ │ │光只好唆使醫師老公回臺中市大墩7 街跪出億萬祖│ │
│ │ │ │ │ │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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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1年4月10日│戊○○│Victoria│乙○○ │全省法院檢察官還有法官應該對以下這ㄍ大姐ㄉ時│ │
│ │3:41pm │ │ │ │常造訪感到倍加困擾( 乙○○照片) 為什麼不是林│ │
│ │ │ │ │ │志玲 而是開喜婆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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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1年4月11日│戊○○│Victoria│乙○○ │乙○○這ㄍ有去ㄇ( 乙○○照片) 的確需要精神科│ │
│ │10:05am │ │ │ │醫師當庭收驚 否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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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