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462號
TYDV,101,司聲,462,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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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李良珠
相 對 人 蔡江謝美惠
相 對 人 楊許碧珠
相 對 人 劉莊緣
相 對 人 許陳麗雲
相 對 人 廖金科
相 對 人 呂素梅
相 對 人 郭啟裕
相 對 人 劉瑞謄
相 對 人 許碧月
相 對 人 林芳章
相 對 人 張源煌
相 對 人 許志鴻
相 對 人 許峻哲
相 對 人 許惟瑞
相對人游象經之承受訴訟人
      許寶春
      游輝淇
      游輝鑫
      游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寶春游輝淇游輝鑫游輝宏為相對人游象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游象經於101 年9 月26日死亡,本件程序於 聲請人聲請後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 本院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游象經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均無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案件繫屬,此有相對人游象經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 表附卷可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由相對人游象經之繼承 人即許寶春游輝淇游輝鑫游輝宏承受本件程序。三、次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迭 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0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 272 號、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3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 上易字第384 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 ,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3 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蔡江謝美惠楊許碧珠劉莊緣許陳麗雲廖金科游象經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月林芳章張源煌許志鴻、許 峻哲、許惟瑞等連帶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 384 號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視同上訴人即 相對人蔡江謝美惠楊許碧珠劉莊緣許陳麗雲廖金科游象經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月林芳章、張 源煌、許志鴻許峻哲許惟瑞等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 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4,662元、囑託地政機關到場測量費共12,000元 (共三次,每次4,000 元)、戶政規費300 元,第二審上訴 費21,993元。故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26,962元,應由相 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蔡江謝美 惠、楊許碧珠劉莊緣許陳麗雲廖金科游象經之承受 訴訟人、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月林芳章、張源 煌、許志鴻許峻哲許惟瑞等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負擔 1/2 即10,997元(計算式:21993 ÷2 ,元以下四捨五入) ,餘由相對人蔡江謝美惠楊許碧珠劉莊緣許陳麗雲廖金科游象經之承受訴訟人、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月林芳章張源煌許志鴻許峻哲許惟瑞連帶負 擔10,996元(計算式:21993 -10997 )。是本件相對人等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應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
┌──┬─────────────────┬─────┐
│編號│相對人 │應負擔之訴│
│ │ │訟費用額 │
├──┼─────────────────┼─────┤
│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26,962元 │
│ │分處、蔡江謝美惠楊許碧珠劉莊緣│ │
│ │、許陳麗雲廖金科游象經之承受訴│ │
│ │訟人、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 │
│ │月、林芳章張源煌許志鴻許峻哲│ │
│ │、許惟瑞等連帶負擔 │ │
├──┼─────────────────┼─────┤
│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10,997元 │
│ │分處 │ │
├──┼─────────────────┼─────┤
│ 3. │蔡江謝美惠楊許碧珠劉莊緣、許陳│10,996元 │
│ │麗雲、廖金科游象經之承受訴訟人、│ │
│ │呂素梅郭啟裕劉瑞謄許碧月、林│ │
│ │芳章、張源煌許志鴻許峻哲、許惟│ │
│ │瑞等連帶負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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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