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86號
TYDV,101,司執消債更,86,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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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盧瑞燕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葉剛峰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0 1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第1 至38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4,50 0 元,第3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7,500 元,每1 個月為1 期 ,每期在15日給付,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 為426,000 元,清償成數為18.98%,前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 條規定送予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26%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94.74 %)於期 限內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上開更生方案,雖債權人力興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回覆視為同意,達債權總額之二分 之一以上,惟仍未達債權人數半數而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而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 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有一1993年出產之汽車乙輛,因已逾經濟部公 布之使用年限,認為已無殘餘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 聲請更生,參酌其提出之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及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顯示,其99、100 年度所得總額各 為436,238 元、350,650 元(包括三興彈簧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得眾廣告有限公司之收入),而債務人自93年起即 任職於三興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興公司),而 債務人提出之101 年1 月至10月薪資帳戶轉匯明細、該公 司提供之債務人99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債務人自 行提出之薪資明細單查核相符,是其聲請前兩年即99年8 月至101 年7 月所得總額為611,811 元,扣除其與應受扶 養之人每月最低生活必要支出,已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三興公司,其99年1 月至101 年12月之每月 平均薪資為25,450元【計算式:(312084+301814+302291 )÷36=25450 ,包括底薪、各式津貼及獎金。】,並經 債務人陳報公司發給年終獎金為15,000元、端午節金600 元、中秋節金600 元,若攤提為每月受領之數額則為1,35 0 元,有前開薪資單及薪資帳戶往來明細附卷足憑,則其 陳報每月薪資加計三節、年終獎金之數額為26,900元,應 為可信。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房租5,0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加油費1, 000 元、電話費200 元、二名子女學雜費1,250 元(分別 為83及85年次出生)、全家餐費及雜支支出12,000元、勞 保費與債務人、兩名子女健保費1,218 元,其每月必要支 出共計22,168元。債務人與配偶、二名子女共同租屋居住 ,其每月租金10,000元、水電瓦斯費3,000 元、子女學雜 費2,500 元、餐費及雜支24,000元已與配偶共同分擔,其 中餐費及雜支據債務人具狀補陳係包括一家四口每人餐費 4,500 元、日常用品費及子女生活費每人1,500 元,既債 務人已與其配偶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支出,又其與應 受扶養之子女支出總額,與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布之100 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債權人主張之每名子女 每月生活費6,146 元,且應與配偶共同分擔後之數額相較 ,其數額之提列已顯為妥適,而債務人願節衣縮食,以每 月4,500 元為還款金額,並已考量長女將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內完成大學學業,屆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支出亦採 階段式減少,並將所減少之支出4,250 元提列其中3,000 元用以清償債務,於第39期起提高還款金額至7,500 元, 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之作成,已將日後扶養子女支出及家 庭收入變動之因素考量在內,提出最大限度之階段式還款



方案,又其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 願盡其最大努力來減少生活支出,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其 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426,000 元之 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 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況債務人已係將收入扣除支出後餘額之88%列 入還款【計算式:426000÷(26900 ×00-00000×0000000 0 ×34)≒87.80 】,既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 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 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 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 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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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興彈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眾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