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原 告 蔡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麗卿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83 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21,4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