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932號
TYDV,100,訴,1932,2013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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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凱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毅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因100 年度
訴字第19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3,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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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宇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