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凱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毅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因100 年度
訴字第19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43,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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