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 訴 人 黃崇嘉
黃崇寬
黃瑞芬
被上訴人 黃運隆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7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25 萬250 元(2 萬8,710 平方公尺×3,10
0 元/ 平方公尺×3/12=2,225萬2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
萬1,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