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61,2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1,4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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