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09號
TYDV,100,家訴,209,2013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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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葉麥順妹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麥良仁
      麥良進
      麥廖綉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麥良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麥兆興
被   告 麥許梅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麥嘉雲
被   告 麥松秀
      麥良臺
      麥良辰
      麥慧玉
      麥嫣寶
      麥嫣美
      麥淑怡
      麥嫣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據及說明:
一、被告麥許梅英就桃園縣新屋鄉○○段0000地號土地有應有部 分1200分之452之證據。
二、被繼承人麥義於民國49年2 月6 日死亡時所遺土地之應有部 分究係為何?被告麥良仁麥良進麥良田麥松秀、麥廖 綉玉之配偶麥清本、訴外人麥如祥等人,於民國58年5 月23 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49年2 月6 日), 登記取得麥義所遺土地之應有部分,各係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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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